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那么,最新出台的医疗纠纷司法解释修改和完善了哪些内容呢?
1《解释》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次司法解释,参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2《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释》在严格遵循立法本意前提下,以构建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在大量实证调研和借鉴域外经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规则,即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规定了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的规定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及相应法律后果。《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规定鉴定意见的质证要求的基础上,细化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
除此之外,《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还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了规定,突出强调该专家辅助人须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并在参考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专家辅助人所提意见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解释》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解释》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规定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于威慑或者阻遏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