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一起来,住在高楼上的我睁开双眼,瞅着窗外,哇,“千树万树梨花开”,在地面,在汽车上,在树上,在屋顶上,均是白皑皑的一片一片。很多年未曾谋面的冬雪,终于覆盖了整个大地了,而道路却像一条条灰色的带子,把大地分割开来,还有的路上,印上了两道车轮,变成了十分曼妙的平行线,延伸,再延伸,远去……。回想起昨天,朋友圈里到处在晒着:“整个无锡都在等雪,就像一个初恋的少女在等待男友,怕他不来又怕他乱来”,加上今天如白地毯般的积雪和继续漫天飞舞着的白雪花儿,我的心情也好了起来。
前天,接到老潘的来电,叫我去电视台录个婚姻法方面的访谈节目,随后费记者也联系上我了。本来想着也不会很复杂,可是后来看到的访谈材料里提到这些事儿,诸如,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婚内配偶擅自在外面签借条,纵然他们不知情,也因夫妻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配偶恶意举债,多数人被成了“老赖”,背上上百万、上千万的债务,甚至父母赠予的婚前房产也被扣押拍卖,或许还要饱受债权人威胁,东躲西藏……等等。这一下我傻眼了,这些人的婚姻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个世界到底怎么啦?
回想起以前代理过一个离婚案件,岳父辛辛苦苦打工挣了十多万元,借给女婿去承包所谓的工程业务所用,当时也没有打借条,后来女儿女婿上法庭离婚,结果女婿一股脑儿全部否定了存在借款的事实,老实巴交的岳父只能干瞪眼。这个案件中,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反而把债权人坑了。再回想更久以前代理的若干离婚案件,均没有发生配偶一方私下借钱把不知情的另一方坑了的事实。而且身边的朋友们都是很正直的人,即使偶尔有的离婚了,也是好聚好散,根本不会发生上述诸如此类的事情。
夫妻婚内任何一方发生的债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来偿还,这是个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内财产规定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就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处分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而依法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就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并达成协议,对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期间对外产生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等等事项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债权人(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该约定的,则夫妻应当对此类债务共同偿还。当然,这时,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除了债权人自认外,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最终结果大家可想而知了。
昨天下午四点多,天阴暗灰蒙,去了电视台。虽然遇到热情洋溢的主持人蒲老师以及沉着冷静的嘉宾吴晓丹律师,但是自己的内心还是咯嘣咯嘣地,一方面,访谈中出现的案件也实在令人悲痛、愤慨且难以想象;另一方面,毕竟是自己第一次面对主持人,面对摄像,面对电视机前的大量观众,尽管刻意保持镇定,但是,感觉心一直在嗓子口跳动着,跳动着。
节目还是要进行的,主持人的问题还是要回答的。我国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制,赋予婚姻双方当事人就财产问题进行自由约定,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也均由同类规制。但是,我国婚姻法的问题就是缺乏对约定财产制进行登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债权人在出借时根本就不会审查已婚的债务人是否存在约定财产制。债务人为了顺利借债,即使其存在约定的事实,往往也不会主动告知债权人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我们再来看看境外相关立法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412条规定:“如果婚姻双方排除或变更法定婚姻财产制,则对于婚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所采取的法律行为,只在婚姻合同在采取上述法律行为之时已在主管的初级法院的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或已为该第三人所知的情形,婚姻双方方得以此针对第三人对该法律行为提出异议。”日本民法典第756条规定:“夫妻订有同法定财产制相异的契约时,除非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夫妻的承受人及第三人。”我国台湾省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结论:这些境外法律的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制度,由于登记了,则自动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没有登记,则夫妻之间最好的约定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第三人要借债给夫妻一方,如果其欲想让夫妻双方都来承担债务,则查一查债务人有无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即可。因为登记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公示行为,具有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缺乏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制度,立法存在不足之处,未来需要完善。
2003年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条规定恰恰完整地解释了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之规定,本身并没有问题。上述案件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本身是来自于立法的缺陷。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把配偶一方的债务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债权人,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一方面有违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恐怕今后还会出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从而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不应该一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疲于奔命式的、钟摆式的、救火式的制度建构,而是应该整体考量,并拿出一套有前瞻性的,体现出大智慧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成熟方案。因为,我们中国人是非常聪明的,非常努力奋斗的,习主席也说,幸福是奋斗出来的。我相信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和智慧来解决我们的社会问题的。
虽然人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大幅度地提高,这体现在法院的案件数爆发式地增长上。但是,在进行交易活动时还比较缺乏请律师提前介入的意识。所以,对于单个个人来说,在签字时不要怕麻烦,要先请专业人士审核并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社会整体来说,要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水平和信用意识,并运用信用管理模式来管理社会,从而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提升社会公平正义。
至于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要用自己的承诺去坚守一辈子,而不是感情不和就离婚(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占整个离婚判决样本比例为54.34%,参见京师无锡律所药芳律师的2017年江苏省离婚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因为结婚虽然颁发一纸证书完成了,但是婚姻真的需要一辈子认真经营。
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但愿这场期待已久的白雪,能够洗涤我们心中的忧伤,驱除我们内心的惆怅,但愿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责任、信念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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