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2017-09-28

2017-09-28

作者: 期望与梦想 | 来源:发表于2017-09-28 09:50 被阅读23次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建立优良的校风,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校(实习单位)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可给予通报批评、劝令退学或违纪处分。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名单填入学生违纪登记册及后进生转化档案,处分文件存入学生档案,处分结果书面告知家长,被开除学籍者,学校还应通知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条    通报批评和劝令退学不属于违纪处分。经学校批准或学校令其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合理的原则。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较差者。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为首者,或在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中起主要作用者。

    (三)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处理困难者。

    (四)对学校领导、老师及调查人员、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五)违纪待处分处理期间,仍有违纪违规行为者。

    (六)在本学年内,已受过处分者。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严重损害、或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处分或酌情从轻处分:

    (一)在违法违纪后,尚未被发现之前,能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悔改者。

    (二)在违纪调查处理过程中,能积极主动地承认错误,诚心悔改者。

    (三)能积极主动地提供情况和揭发他人错误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能积极退赃或弥补损失者。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违纪处分可以直接升级:

    (一)原违纪处分未撤销之前再次违纪的,应当在两个违纪处分中取最重处分等级或上升一等级给予处分;

    (二)原违纪处分撤销之后半年内再次违纪的,应当在应处分等级上升一等级给予处分;

    (三)已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仍继续违纪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

    (一)上班迟到30分钟以上。

    (二)无故不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班及离岗。

    (四)以病、事假为由事前未办妥请假手续。

    第九条    实习期间旷工1天,按8学时计算;因迟到旷工,一次按旷工半天计。

    第十条    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及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有参与非法组织或参加其他反动、黑社会组织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实习单位)正常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私自组织同乡会等非法学生社团,对组织者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因触动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拘留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犯罪、被刑罚处罚者,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犯有偷窃行为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有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可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多次盗窃、屡教不改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分赃、窝藏赃物、出谋划策或提供情报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结伙偷窃的为首者,应当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他偷窃行为者,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冒领他人邮件、汇款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涂改、伪造票证、证件、学生手册、实习手册或假冒教师、家长签字者,可给予记过;

    第十七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当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破坏消防、安全设施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有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斗殴或动手打人,未伤人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或动手打人并致他人受伤者,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3.聚众斗殴并伤及他人的为首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视其情节轻重,应当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者,应当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提供伪证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酗酒肇事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并收缴赌资赌具。对组织或为首者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者,视不同情况,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宿舍私接电源、私用大功率电器者,可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当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高空乱扔、乱抛危险物品者,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当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应当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从重处分。

    (四)夜不归宿者,应当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去异性宿舍留宿的,从重处分。

    (五)熄灯后,翻墙外出者,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活动或集会时起哄或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的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90学时者,学校可令其退学,对未按学校要求退学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旷工违纪处分按下列标准执行:(旷工一天按8学时计)

    (一)累计旷工不足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工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工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工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工40---8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工超过90学时者,学校可令其退学,对未按学校要求退学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者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态度特别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作弊者,除本门课程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考试作弊者或协同作弊者,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二)用语言威胁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采取报复行为或认识态度恶劣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禁止学生在学期间非法同居或发生两性关系,有违犯者,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非法同居或发生两性关系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极大影响者,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传阅淫秽书籍、组织收看淫秽录像,上黄色网站等,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实施有损他人人格行为,情节严重者,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吸烟行为,经教育未改正者,可给予警告处分;吸毒、贩毒者,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利用网络造谣、辱骂他人经教育仍不认错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实习期间因不遵守实习单位规定,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变换实习单位或不按学校安排拒绝下实习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实习期间,向病人索要钱物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涂改或模仿带教老师或其他医生签字,私自开具各种医疗文件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操行评分不合格的处分(因违纪处分所致操行评分不及格的情况除外):

    (一)学期操行评定连续两个月不及格,或累积三个月不及格,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警告处分的次月操行分不及格(含跨学期),或受警告处分后累积两个月操行评定仍不及格,应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的次月操行分不及格(含跨学期),或受记过处分后累积两个月操行评定仍不及格,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实习期间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处分(因违纪处分所致操行评分不及格的情况除外):

    (一)  操行评定累积两个月不及格,给予警告处分。

    (二)  操行评定连续两个月不及格,或累积三个月不及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操行评定连续三个月不及格,或累积五个月操行评定不及格,给予记过处分;

    (四)操行评定连续四个月不及格,或累积七个月操行评定不及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次月操行评定仍不及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2017-09-28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gglme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