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叶某受聘于一家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叶某为公司的技术总监”,合同期为5年,同时约定好了薪金。2003年11月,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叶某降职为普通的技术员,月薪也随之下调。叶某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工作职位,公司不能擅自更改。但叶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公司可以随便调换叶某的职位吗?
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变更事由,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工作职位是劳动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对其更改可以视为对合同的变更。本案中,这家公司在没有其他事由,也没有与叶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叶某的工作岗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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