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2月4日,河北的魏女士在回家时选择了乘坐网约车。在回家途中,该网约车司机持续偏离路线,魏女士多次询问情况,但该司机都毫无反应。在向车窗外求救无果后,魏女士选择了开窗跳车。事后,滴滴出行相关部门对此事介入处理。
《民法典》第814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网约车通常不会向乘客出具客票,那么,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何时成立呢?一般认为,自乘客上车时,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也就是说,当魏女士上了网约车时,双方(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的客运关系就已经成立了。
民法典合同编客运合同部分,对承运人和旅客的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承运人的义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事件中,权威报道指出:魏女士乘车期间司机驾车持续偏离路线,魏女士多次询问情况,司机无反应。(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至少从这一点上看,承运方(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在法律上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知观点是否正确,请高人指点。
本人是法律爱好者,想从生活中找点与法律相关的小话题,希望得到高水平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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