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动产一物数卖
依据:第六条规定
交、钱、先
1,先了解下普通动产,指除了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特殊动产。特殊动产即指经济价值较大,维持价值较强,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的物。
2,处理原则: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即交、钱、先。具体如下: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即交:交付,优先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优先,即钱:交钱了优先。注意,这里指先交钱的优先,并不看交了多少,而是看交钱的先后顺序。如果A先交的,只交了20%,BC后交的,分别交了50%、全款。那仍然是A 优先。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优先,即先: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优先。
3,未取得所有权的其他买受人该如何救济?
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最后简单提一下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举例,车:一看交付,二看登记,三看合同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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