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两实务要点:
一、业主:我当初就是看中了有网球场/学区房/游泳池/健身房/游乐场。。。。才买的房子,现在合同上却没有显示。我该如何救济?
二、业主:我先交了5万定金,后开发商通知来签合同,但是合同中有一个条款我觉得需要修改(如果实际交付的精装房和样板房不一致,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就和经理讲了,让经理问一下是否能改。结果经理忙忘了,没向公司反映这个事。后来我自己又仔细想了想,觉得这个条款有问题的,就是得改,否则这个合同我不能签的。如果因此未签订合同,要求开发商把5万定金退回来,这个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一、业主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1,不解除合同+要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房子我还是想要的,但是当初说好的有网球场/学区房/游泳池/健身房/游乐场。。。。现在却没有,所以我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违约赔偿:房子我不想要了,当初买这个房就是看中了他们宣传说是有网球场/学区房/游泳池/健身房/游乐场。。。。否则我是不可能来买的,现在并没有以上设施,导致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我有权行使解除权。违约赔偿理由同以上第1点。注: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承担违约责任,二者是不冲突的哦。
3,欺诈的角度。当时和我说是有网球场/学区房/游泳池/健身房/游乐场。。。。而实际上没有。那么开发商是存在欺诈的情形。自业主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直接损失+预期损失,具体看法院判)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第二点:开发商应该退还5万定金。
理由:明面上看是因为业主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签,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正常、合理的磋商协商过程,合同最终未订立是因为双方未协商好,并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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