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下班后与B一起打车去C家参加同事聚餐,路上发生事故,导致A伤残,此情况是否为工伤?
按键经过两次审理,最终判定非工伤。
依据法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法规,“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此情况因聚餐偏离下班时间和空间,故不能定义为工伤。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