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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犯罪论•主观要件(一)

015犯罪论•主观要件(一)

作者: 长弓引 | 来源:发表于2023-03-27 21:30 被阅读0次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故犯)。

          第一,注意区分刑法上的故意和生活中的故意。

          第二,注意区分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法的故意。违反行政法不等于违反刑法。

          判断是否刑法上的故意,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认识哪些要素,也即在哪些要素上,需要做到主客观相一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第一,行为人自身特征;第二,行为的危险性;第三,行为对象的存在;第四,会发生危害结果。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则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故意。理解的时候,要结合法考典型真题去理解。

          温馨提示: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一个要素如果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认识到。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就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不需要被认识到。这就是“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故意的理论分类

          一,概括故意

          指的是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也不确定。

          二,择一的故意

          这是指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以上两者的区别:

          1.概括故意是一个故意,择一的故意存在两个故意。

          2.概括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是不确定的,可以是一个,可以是两个。择一的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只是一个,客观上可以是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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