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8年8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8月招聘王某等职工30人,公司制度规定次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财务李会计于2018年8月31日计提了30人的工资薪酬费用25万元。2018年9月5日甲公司准时为职工发放了薪酬,并代扣个人所得税1.2万元。李会计于2018年9月15日之前将代扣的个税1.2万元进行了纳税申报。
那么我们来看,李会计的申报操作是否正确呢?你是不是惯性的以为,对啊,没问题啊,我就是这么操作的啊,税务局也没找我啊,balabala...哈哈,我想说,你平常的操作就是错误的,来,别急,政策依据看过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分析:甲公司王某等职工30人劳动所属期为2018年8月份,领取工资的日期为2018年9月5日,拿到工资的9月份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根据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号前进行申报纳税,所以甲公司应该在10月15号前(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税局公告为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王某等职工工资薪酬对应的个人所得税1.2万元。
看到这会不会有些许淡淡的忧桑,原来以前做的都是错的,没关系,来来来,继续往下看!
甲公司李会计将职工的工资薪酬劳动所得期误作为工资薪酬税款所属期,提前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那李会计如何更正错误的申报呢?
有的看官就说了,这个简单,10月5日发放工资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留待11月15日之前的申报期进行申报,在10月15日之前的申报期内按0申报,人为调整过来就好了...
操作又错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明白:纳税申报表必须如实申报,和财务账簿记录一致,如不慎报送错误的,需要更正错误数据,保证申报资料真实、准确。
所以正确更正方法是由甲公司的李会计携带申报表修改申请(加盖公章)及纸制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收申报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并修改申报数据。甲公司修改申报表后,应补税款金额为-1.2万元,即出现多缴税款情况,则甲公司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流程,进行退税或留抵处理。
亲们,你还以为你申报的是正确的吗,今天你get到了吗?
友情提示:
在申报期内,纳税人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需要进行更正的,若未清缴,可通过申报表作废功能作废原有申报,再进行重新申报;纳税人提交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需要进行更正的,若已清缴,申报后的数据可以更正,申报错误更正后,系统会自动根据前后申报信息判断应补退金额。若增加税款,直接进行税款补缴;若减少税款,可到税务局办理退税与留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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