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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上的“复仇”故事

中国法制史上的“复仇”故事

作者: 喵儿检 | 来源:发表于2018-11-28 15:23 被阅读250次

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中一种复仇的习俗。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受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伤害时,则对后者施以同样的伤害,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早期奴隶制法律仍保留有这一习惯。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损坏他人的眼睛,则"应毁其眼",若自由民折断自由民的骨头,也要折断其骨,击落同等自由民的牙齿,同样应"击落其齿"。这种习俗一般在同等社会地位的人之间施行。

在武侠小说中,故事情节的跌宕起伏大都是围绕复仇展开的,但是现代法律对于复仇是排斥的,法律通过公权来解决纠纷,而复仇则是通过私力来解决的,两者相互对立。有人说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人类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除它。因为之前的罪恶不过是触犯了法律;而报复的行为却是对现代文明和法治的挑战。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有关复仇的故事:


作者||殷啸虎

在中国古代,复仇是一个伦理与法律纠缠在一起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为亲人复仇,似乎体现的是一个“孝”字;替朋友复仇,又好像讲的是一个“义”字。

但在复仇的同时,又构成了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

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古代对于如何处理复仇问题,始终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而难以抉择。

《资治通鉴》的开篇就讲诉了一个复仇的故事。

智伯率韩、魏两家一起攻打赵襄子,没想到赵襄子说服了韩、魏两家倒戈,反攻智伯,将智伯杀死,并灭了智氏一族。

智伯的家臣豫让为了替智伯复仇,假扮成奴隶,潜入赵襄子家里,没想到被赵襄子发现。赵襄子的左右要杀掉豫让,但赵襄子不同意,说:智伯一族都被杀光了,没有后人,而他却要替智伯报仇,真是一个义士啊!我躲着他就是了。于是把豫让放走了。

但豫让仍不死心,为了改变相貌、声音,不惜在全身涂抹上油漆、口里吞下煤炭,乔装成乞丐,找机会报仇。

他等赵襄子出行时,躲在桥下,准备在赵襄子过桥的时候刺杀他。没想到赵襄子的马却突然惊跳起来,使得他又暴露了。

豫让知道这一次赵襄子不可能再放他了,于是就恳求赵襄子说:希望你能完成我最后一个心愿,将你的衣服脱下来,让我刺穿,这样我也算是替智伯报了仇了。

赵襄子答应他的要求。豫让拔剑朝赵襄子的衣服连刺了三剑,然后自杀了。

从豫让复仇的故事可以看出,在那个时候,如何看待复仇问题,更多地是从伦理层面考虑的。真正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复仇的,应当是商鞅变法时制定的秦国法令,其中明确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复仇属于“私斗”,当然被禁止。

这样的规定,在当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汉承秦制,在对待复仇问题上,法律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如果凶手已经被依法制裁而亲属继续寻仇的话,要加罪处罚。

法律虽然如此规定,但实际执行却难免大打折扣,私下复仇的事例依然层出不穷。


西汉末年,赵熹的堂兄为人所杀,他立志为堂兄报仇。

他约了朋友去仇人家,没想到仇人全家都卧病在床,无法与他相斗。赵熹认为“因疾报杀,非仁者心”,不忍下手,要仇人自己躲避,不要再被他碰到。

仇人病愈后,自缚去见赵熹请罪,但赵熹拒不见他,最后还是找到机会将仇人杀死了。


东汉章帝年间,某人因父亲被人侮辱,一怒之下,当场将侮辱者杀死。

案件报到了皇帝那里,章帝下令免其死刑,从轻发落。

后来又以此案为判例,制定了“轻侮法”。对这样的处理,尚书张敏认为不妥,他说,法律之所以规定复仇不能减罪,就是因为“相杀之路不可开”。

所以不久之后,“轻侮法”又被废除了。


三国时曹魏初年,曾明令禁止复仇:“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但到了魏明帝制定魏律时,又对复仇问题作了变通处理:如果杀人后逃亡的,允许家人自行追杀;但如果遇到大赦或是因过、误相杀的,则不许复仇。此后历朝历代也不断发布命令,禁止复仇。

北魏时曾下令:凡是不听官府判决,私下复仇的,要“诛及宗族”。北周时也规定:“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这反过来说明当时复仇行为还是相当普遍的。

法律虽然严厉禁止,但遇到具体案件,往往又会网开一面。

梁太清元年(547年)曾下令:“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但仅仅过了三四年,就发生了一起复仇案件:张景仁8岁时,父亲被人所杀,他立志报仇,后来终于砍下了仇人的脑袋祭奠父亲,并自缚去官府自首。

太守将案件上报,梁简文帝下令赦免了他的罪行,还免去了他家的租税,以表彰他的“孝行”。


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中,对复仇问题不再加以专门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至少在法律上,对复仇行为是按照一般的杀人罪同等对待了。

但其中又有两项与复仇相关的规定:一是“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也就是说,对加害者当场反击的,只要不打死,都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二是“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

也就是说,亲人被人所杀,私下和解也是犯罪行为。这也反映出《唐律》在复仇问题上,依然纠结与情与法之间而难以抉择,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就充分体现出来。

武则天时,发生了轰动一时的徐元庆复仇案。

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隐姓埋名,在驿站当了仆役,伺机复仇。后来赵师韫当了御史,因公出差,恰好住在徐元庆服役的驿站,徐元庆抓住这个机会,杀死了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武则天将此案交大臣们讨论。

右拾遗陈子昂认为:依法,应当将徐元庆处死;但依礼,应当在处死徐元庆之后,替他立碑加以表彰。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

在倡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唐朝,同样无法破解复仇这一难题。关于复仇问题,后世依然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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