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还债之后,如何追偿?
项某向农商银行借款300000元,林某与周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林某向债权人清偿了借款本息后,向周某追偿其应当承担的相应部分。
周某答辩称:原告仅起诉被告一方而不直接起诉债务人,明显不合理,故被告坚持向法院继续申请追加项某为被告。
原告反驳称:原告是否需要起诉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问题,原告认为是有权利去选择起诉保证人的,并不一定要起诉借款人。
争议的焦点:本案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被告周某,要求其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并且承担份额。
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及被告周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项某借款作担保。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因项某未按期还款,林某代偿了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庭审中抗辩要求原告共同起诉借款人为被告,不应仅起诉被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共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原告可选择直接起诉另一保证人即本案被告周某,要求其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至于被告周某承担的份额,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平均分担”,因林某与被告周某给项某借款作担保时,并未约定保证份额,则应平均分担,故被告周某应当承担其中代偿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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