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规则的制定与使用
-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根植于人类语言的模糊性,所以难以避免。人们对语言的解释,不取决于语言本身,而取决于在何种语境下进行理解。
- 我母亲生病后,言语功能受到损伤,一句话中百分之八九十是错乱语,但我们的日常交流没有受到特别大的影响,因为根据当下情景就能明白她的意思。
- 法律之所以用语模糊,一是在于随着时间进展,一些当初精准的用词会变得意义不清,不适用时代的发展。二是在现实中,法律条文如果强行用词精确,会让条文僵化,导致需要反复修改法律,从而使法律不稳定。三是用词模糊是为各方争议很大时,让法律仍能被制定出来,给日后争议留下空间。
- 法律要落实到具体可执行的规则,一般来说只管下限。法律不要求人人做好人,但规定哪些行为不能做,从而保证在管下限的基础上,整个社会能去追求上限。
- 法律是从普通人的人性为基础设计,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制定的普遍规则。要求人们做常人,而不是圣人,如果法律去管上限,将高尚的道德要求落实到法律条文里,一是会导致法律难以执行,二是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成本。
- “大义灭亲”不作为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就是因为一旦要求人人“大义灭亲”,会动摇社会的伦理秩序,与基本的人性不符,执法难度可想而知。
- 法律总是在过去制定,在现在执行,并试图覆盖未来。法律总是保守的,因为社会变化很快,法律难以时刻反映社会变化。如果频繁修改,那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会受到质疑。
- 法律需要给人以稳定的预期。如果要在短时间内制定一部新法律,法律人往往会用“新瓶装旧酒”的办法,从既往法律条文中去继承。法律是最注重历史,最喜欢往后看的学科。
- 法律的保守性给我们提示,我们的社会日新月异,但总有些东西变化会慢一些。当我们去制定未来十年的人生规划时,可以回头看看过去十年什么没有变,那么大概率,未来也不会变得那么快。历史是未来学。
-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总是针对社会所有成员普遍有效。立法机关是不允许对特殊个人或者个别组织立法的。
- 法律的普遍性可能造成管的太宽的问题,但从平等角度而言,也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法律的普遍性让国家对个人的社会约束转化为个人自我控制,方便个人对照与检查。如果法律只针对某一类人适用,人们会说“这跟我无关”,就会失去统一判断,增加司法成本,降低社会效率。
- 现实世界的复杂性让法律普遍适用遭到挑战,产生管的过宽或者过窄的问题。一般规则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所以在法律中有例外。
- 法律例外情况,既包括法律条文中明确的例外条例,也包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存在的例外。例外不是对规则的颠覆,反而例外让人们思考规则背后的目的,从这一角度而言,例外证明的规则。
- 因为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且法律规则又有普遍性,所以很难去预测案件判决。法律人首先会将案件进行分类定性,然后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进入处理流程。
- 如何分类有时候非常不易,因为法律要将大千世界的各种行为判定为有限种类的犯罪行为,就可能造成这些行为之间出现包含、交叉、重合等关系。如何去分类势必就会产生不同的判决,所以判决难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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