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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大纲及详解

物权法大纲及详解

作者: d48cf8925623 | 来源:发表于2016-11-27 18:09 被阅读63次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四)占有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的消灭原因)

    四、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二、物权的保护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权的内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  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业主 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附合  混合  加工)先占

      第三章   共有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  合伙财产)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的消灭

      第五章  担保物权

      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第六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是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始得谓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财产属于主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如仅是暂时的接触,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虽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占有的保护,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转或者继承,也不得如同间接占有依抽象状态而成立。

    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通过他人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例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占有,例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于出租人构成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过失 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推定

    (一)事实的推定  

    (二)权利的推定

    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三 、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二、占有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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