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一,物权法定的内容
1. 种类法定,哪些权利属于物权由法律规定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权能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如限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等
3. 效力法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物权效力,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如抵押权的实行的时效应该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公示方法法定,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如权利质权要登记,否则不设立。
二,约定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效果
1. 违反种类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若无法定无效事由,合同有效
2. 违反内容法定,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若无法定无效事由,合同有效
3. 违反公示方法,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若无法定无效事由,合同有效
4. 违反效力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若不涉及第三人,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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