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师最近接到一些咨询电话:“我们不是棚户区,怎么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了呢?我们觉得用棚改补偿标准是不合理的。”那应该如何认定你家算不算棚户区呢? 国家及各地政策均未给棚户区一个明确的标准。国务院25号文也仅说棚户区是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但其外延和内涵都不是十分清楚。但对城镇棚户区的概念界定、认定标准、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各省都制定有明确的认定细则,基本框架类似,只是某些方面会有一些差别。今天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给大家介绍一下。
《办法》中所称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采煤塌陷区和建制镇驻地棚户区。
据了解,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由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者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城边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采煤塌陷区是指因煤炭开采造成地面不同程度塌陷,需要整体搬迁的区域;
建制镇驻地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10项条件满足4项可纳入棚改
《办法》中对城镇棚户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依据进行明确。据悉,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驻地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5.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的房屋;
6.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
7.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8.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10.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城镇棚户区认定依据包含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能证明水、电、气、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危房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类项目禁止列入棚改项目
《办法》中提出禁止将下列六类项目列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因城市道路扩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搬迁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或性质与城镇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
当你的房屋被“棚改”了时,该怎么呢?
第一,房屋被“棚改”,面临拆迁,要看拆迁程序是否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程序不对,肯定不合法。如果对房子实施强拆,也必须先下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补偿方式。实践中,单一化补偿方式的存在是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精神的,被征收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第三,对于明显不属于棚户区而被强扣“棚改”帽子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以考虑联合起来,起诉征收决定,看看能不能将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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