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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买保险抵工伤赔偿,可行吗?

为员工买保险抵工伤赔偿,可行吗?

作者: 71848d267203 | 来源:发表于2017-06-06 10:29 被阅读80次

    工伤赔偿,对于各位老板来说应该并不陌生,尤其是是建筑、装修、电工等体力劳动行业的老板。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各类工伤甚至工亡事故,需要赔偿丧葬费、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工伤赔偿往往是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出现了上规模的事故,赔到破产也不是不可能。为了转嫁这种风险,有的雇主就会动起保险的脑筋:我帮员工买保险,如果员工出事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就可以降低我的负担了吗?

    工伤赔偿,天经地义,但是通过保险手段,将这个风险转嫁个保险公司,看上去也没什么问题(只要不变相让员工出保费)。下面我要讲的这家公司正是这么做的,却遇到了一系列让它郁闷的事:

    2012年9月,A公司接到了一个项目:沙特阿拉伯王国哈伊勒省的别墅建设工程,在外派劳工之前,老板为其属下的20名劳动工人在国寿建湖支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险。

    2012年12月初,公司一名劳动工人大白在工地上因为交通意外死亡,大白的儿子小白马上通知了国寿,并开始着手准备索赔文件;

    2012年12月底,A公司和小白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A公司一次性赔偿小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70万元;小白在A公司支付全部赔款之后,要将所有的索赔资料交给A公司,由A公司来索赔。

    本来故事到这里就应该结束了:A公司拿到保险赔偿,小白拿到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双方再无瓜葛。

    但是拿到A公司的赔偿之后,小白并没有把资料交给A公司,而是拿着理赔材料找国寿要赔偿去了。

    A公司内心是崩溃的:小白你这是玩的哪一出,要不是协议里面写着保险金给我,我怎么会赔70万,这不是把我当猴耍?

    小白这边也不顺利:国寿认为,小白已经把受益权转让给A公司了,所以不具有理赔请求权。

    于是小白一合计,干脆把国寿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庭判决下来,出乎所有人意料:保险公司必须赔偿给小白,而A公司的主张“小白并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法院不予采纳。

    让我们来听听法官的理由:

    1.工伤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基于《保险法》和《民法通则》的,两者性质不同,法律也没有作出禁止行使两种权利的规定,因此得到两种赔偿是允许的;

    2.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由此可以解读,该条法律杜绝了用人单位作为受益人而享有受益权的可能。如果允许受益权转让的话,这条法律将失去实际存在价值;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买保险,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这种手段转嫁风险甚至获取利益,而是为了让劳动者获得额外保护,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吸引劳动者的筹码。

    4.本案中,这份保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小白作为唯一继承人,他所享有的请求保险金的权利,是基于《继承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在取得实际财产之前,要么行使权利,要么放弃,没有别的选择。

    结论

    ①为员工先行支付赔偿,然后再代为向保险公司索偿,这种行为有风险。如果员工或其家属都是实诚人那还好说,要遇上小白这样的,真是欲哭无泪,法院不支持,总不能自己私下去要吧?

    ②从法官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认为受益权不可转让,但是没有说保险金不可转让。如果A公司的的赔偿协议是这么写的“由A公司先行代付保险赔偿金,并协助小白赔偿,在成功领取赔偿金后,小白需将赔偿金转让给A公司”,将保险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开来,而不是合并写成“死亡赔偿”,在此案中,A公司能拿回赔偿金的概率就会很高。因此,希望有点人情味,又害怕被坑的老板们,不妨在协议上做点改动。

    ③同样是受益权转移,我还接触过一个别的案件,法官认为受益权完全可以转让,所以当时让雇主代索赔并领取了赔偿金。关于员工的人身险受益权能不能转给用人单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这个案子仅能代表这位法官的意见(我就不赞同)

    其实,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赔偿作为工伤赔偿的抵扣,这点可以说是见仁见智,但是,既然小白都和A公司签好了赔偿协议,法院却对这份协议的内容不予采信,这就不合适了。

    很多体力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在面对保险公司的索赔要求时处于弱势,加上理赔调查时间久,像这种在国外身亡的,开具文件也要时间,真正等到理赔款到位的时候,可能是很久以后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赔偿,然后将受益权转移给用人单位,让其代为索偿,不仅可以更快得到赔偿,而且对受益人来说也减少了繁杂的理赔手续,如果双方都是出于自愿,本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但是法院这么一判,以后的用人单位都不敢先行支付赔偿了,免得落得像A公司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工伤赔偿严格按照标准来,保险的索赔也不再帮忙分担,其实到头来损害的还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

    那么,各位又是什么看法呢?


    本文由保研社InR成员Howl所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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