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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登记故事之二房改房办证小插曲

20180613登记故事之二房改房办证小插曲

作者: 志颖2018 | 来源:发表于2018-06-13 17:28 被阅读60次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A市医院有批房改房,2003年根据会议纪要建造并出售给职工,2005年完成相关验收手续并陆续办理了房产登记证书。后来由于职工个人原因,部分居民在2016年之前尚未办理产权证书,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部分居民到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完税材料,而税务局因在税务系统中无法查到该批房产是否属于房改房,于是税务部门要求医院提供证明该批房子属于房改房的资料。那么问题来了。

    医院方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当初那部分人在办证的时候为啥不需要提供房改房证明;二是税务要求在以前那份会议纪要上盖国土局的章以证明其为房改房。

    后来经查询相关登记资料,对其进行了如下答复,第一个问题,因为房改房管理职能在原房管局,因此房管局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自行认定哪些房子为房改房,因为业主首次登记时不必交税,于是房管局没有要求税务出具免税凭证,直接把税务给绕过去了。但是现在不动产登记实施以后,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在登记存档资料中需要提供税务部门的免税证明(联办时不需要群众提供,只需要税务部门推送),而因历史原因税务部门没有相关档案,所以无法判断这是否是房改房,因此现在需要医院提供房改房证明(这说明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共享做的还是不太到位。)

    二是因为这份会议纪要是由房管局出具的会议纪要,同时房管局拆解后,相关职能划转给了住建局,该部分职能不在我单位职责内,无权证明是是否为房改房。举个例子,我们办理商业保险医院理赔时,需要出具当时就诊期间的病例及相关药品单据,同时要医院在其上盖章。假如医院出具了这份证明材料,但是没有盖章,而保险人却要求其他医院为这份证明材料盖章,另一家医院是不会同意的,因为这不是他的业务,他无法证明这份材料的真伪。但是作为登记机关,相关权利人过来查阅档案,我们可以盖登记档案查询章,证明这是档案中的内容。

    后经过劝解,当事人到登记中心调取了相关档案资料,并到税务部门办理了完税证明。本来不大的事情,因为对业务理解的不透,让群众来回跑腿,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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