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议,合同外的合同。
正规合同下的潜规则合同。例如,张三贷了李四的款,李四挪用了张三的管理职权。售卖转让第三者,受益者三三分账,七七收取提升,剩下的给于打工者。
一份合同文书没有任何异议。在事业编制体系下,有双份协议。既是小时工,又是长期临时工。其实都是变相在为个人打工。国家的钱为单位配备专项资金,可在使用时却挂名个人受益劳务合同。为什么偏偏又正规,又没有签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合同。这雇佣合限时签约,却单份收档。个人是無法保留的,但也是快速签约的。难道说所谓的劳务用人合,套用正规合同规定。份额的工薪与实际发放不成比例,甚至挪用,延迟发放。在没有法律权限保护下,彰显公平公正,无非是套用书面合同,应付常规审查。
潜规则的钻劳务用工条例规定。年龄差异,违规雇佣退休离职人员,高风险,低收入,意外伤害替名受益。这难道是老人型务工,年轻型书面受益合同。任何人代替,冒名单位雇佣技术,劳务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合同外雇佣合同记名职工。从中牟取差额利润。
是什么导致合同期外的小合同,套用正规合同,潜规则的雇佣劳务单方劳务虚假合同,这意昧着舞弊,玩账面漏洞,管理疏忽。在没有事实依据面前,一拖再拖,用后面的账贴外前面的漏洞,钻市场物价差额假冒财务差额隙缝,赁款还是转让,都是拿职工合同伪造,变相套取利润。
这种拿国家钱放赁,吸取差额利润的会计财务运算漏洞,好比投资,用公有资产作赌注,积压,牟利。职工的薪水放外贷款,三五月,年半发放薪水。真是权大于法,利大于制庋。高压态势的反腐,此类潜规则式的贪污,不得不承认是种经商式的贪污,会计累账,阶层填空式挪用,算是新型贪污,只有资深的会计实战经验才可找出漏洞。
套牌的合同,伪造的制度。只不过欺骗文盲学历不高的初行者,低廉的薪水,高风险的职业。社会劳功的务实者,在最底层的城市打工者。园林,市政,城市管理诸多单位,看起来是法制制的事业型,企业型体制,但不乏潜在规则,套用制度,变相合同后的合同游戏规则。
是否正确看待套牌合同,要靠社会的监督,法制的严谨,慎小细微的实际操作。打击这潜在的套牌合同,让每个劳动者真正体会法制体系的受益,行为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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