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埋尸案”翻拍风波
近日,热播剧《扫黑风暴》上映, 该剧以中央督导组第36组进驻中江省绿藤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主线展开。剧情跌宕起伏,关键是真实不做作,随着故事的深入,“杨冬”、“陈建波”、“董耀”等一批黑恶势力头目逐渐浮出水面,绿藤市背后的那只大手也即将现出原形。
该剧改编自孙小果案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教育意义深远。
同孙小果案一样,“操场埋尸案”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破获的又一起社会讨论度较高的案件之一。
2019年4月,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杜少平涉黑涉恶团伙。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杜某交代其于2003年1月将邓世平杀害并埋尸于新晃某中学操场的事实。自此,“操场埋尸案”线索浮出水面。
据报道,2002年,因新晃县城50周年县庆,庆典活动定在新晃一中举办。为了腾出庆典场地,县里决定将新晃一中的后山夷平,新建一个400米的标准田径场地。
这项工程被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的外甥杜少平拿下。邓世平之前搞过工程,有经验,对待工作也比较细致负责,所以黄炳松就让他做这项工程的监工。
正是因为这个工程,让邓世平命丧黄泉。
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邓世平多次和杜少平发生冲突,并声称工程结束后,他会去相关部门举报豆腐渣工程。
当年,教育局真的收到了一封关于操场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信。很多人猜测这封举报信是邓世平写的,杜少平也这么认为。
举报信事件没多久,邓世平失踪了。他的家人去学校找领导、贴寻人启事、到公安局报案,什么方法都试过了,但是找不到一丁点蛛丝马迹。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谁能想到,杜少平居然这么狠,因为对邓世平不满,2003年1月,杜少平伙同其马仔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并于当晚将尸体埋在操场一土坑,第二天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
时隔16年后,邓世平的尸骨被发现,杜少平、罗光忠故意杀人罪一案也已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2019年12月18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之后,杜少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后,于2020年1月2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少平执行死刑。
正义虽然迟到,但没有缺席。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但留给人们的警示意义深远。杜少平、吴亦凡等人"舍生忘死"、以身试法,都是在告诉你多行不义必自毙这个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2021年8月,一则电影选角海报引起轩然大波。"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但是却没有经过授权的消息不胫而走,引起热议。那么,未经受害人家属授权,改变真实案件是否涉嫌侵权?这其中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
1.根据真实案件的电影改编是否需要经过死者家属授权?授的是什么权?
邓世平家属代理律师表示,“操场埋尸案”改编为电影,体现了民心所向,应予点赞,但是却没有事先经过死者家属授权。姑且认为他说的是对的,那么如果需要经过死者家属授权,授予制片方的是什么权利呢?
著作权?显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等。
但是保护著作权的前提是得先有一个作品。“操场埋尸案”系列报道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作品,也绝非杜撰。而且,《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事实消息。该案件即属于“事实消息”这个范畴。因此,著作权法对此并不保护。
所以,电影改编并不要家属授权。
2.根据真实案件的电影改编是否侵犯死者及家属的权利?
先说结论,单纯从法律角度讲,由真实案件改编为电影,如果基于案件事实,不涉及侮辱、诽谤等,则并不涉及侵权。
运用反向推理,由真实案件改编为电影,如果涉及侵权,那么只能侵犯死者的人格权,诸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该案件如果改编成电影,必然涉及案件真实细节,如果制片方系单纯从媒体公开报道以及司法机关等公开的渠道获取案件信息,并经过些微的艺术加工改编为电影,那么则不涉及侵权。
但是,如果制片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案件事实,采取不切实际的方式进行加工,并且从其他非公开的渠道获取了当事人的隐私等情况并将其搬上荧屏,那么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侵犯死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死者家属可以此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霍元甲后人起诉《霍元甲》案便是如此。
(以上截图来源于知乎“忘忧草”)
从法院裁判观点来看,只要改编后的电影不涉及“侮辱”、“诽谤”等情节,那么一定程度的虚构和夸大是可以的,不会构成对死者名誉权的侵犯。
不过,本案改编电影《操场》还仅仅在选角阶段,还没有成片,远未达到侵犯当事人家属权利的地步,更遑论可能涉及侮辱、诽谤等情节。因此,从目前来看,电影改编并没有侵权。
3.从情理角度讲,同死者家属事先知会一声也是很有必要的。
尽管从法律角度讲,案件并不涉及侵权。但是,案件每报道一次,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就是一次“伤害”。事情只有发生在自己身上,才知道痛处。对于电影制片方来说,如果要改编电影,必然涉及当事人家属情绪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在电影改编伊始,制片方可以主动联系家属,甚至请家属一起参与电影制作,是否对家属和大众来说,会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谁都不希望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但是当案件已经发生之后,如何警醒和教育世人不再犯下类似的错误,恐怕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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