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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也要懂点法

婚姻生活中也要懂点法

作者: 就你有花花 | 来源:发表于2017-09-15 21:15 被阅读56次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列夫.托尔斯泰《安娜·卡列尼娜》

          昨日,澎湃新闻推送的一则新闻《带娃开夜班出租的武汉单亲妈妈:被逆行电动车撞上后失业,想过跳桥》,看得人心痛又叹息。42岁的单身女司机李某独自带着三岁的女儿依依开夜班的士,母女两人相依为命。孩子的父亲因嫌弃依依是女孩,在依依刚出世时,就要把依依送人。李某不同意,坚决要求自己抚养孩子。两人在依依五个月时离婚。李某独自抚养依依。因无人照看依依,李某只得日日带着依依夜晚出车,过着晨昏颠倒的清苦生活。如今,因为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出租车车主要求李某安置好孩子后再出车,不准再带依依上车。李某无法做到这点,只得失业。在很多人同情这对母女的遭遇时,不知有多少人注意到这点:依依的父亲呢?依依父亲在依依成长的这三年里,是缺位无为的。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仅从道德的层面,是让人不齿的,从法律的层面,也是可以指责的。

        爱问里有个提问:孩子四岁了,孩子的父亲却从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孩子的母亲是否可以代替孩子对其父亲起诉遗弃罪?这个提问的场景与李某的情况大致相同。那么,我们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一下。

         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依依母亲李某可以代理孩子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依依父亲支付其抚养费。

        依依父亲的所作所为是否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且,我国对于遗弃罪的定罪标准是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如果依依的父亲未经李某同意,偷偷把孩子抱出去丢掉,导致孩子失踪或死亡。那么依依的父亲一定构成遗弃罪。在本文中,依依的父亲虽然没有履行父亲的职责和义务,但是依依在母亲的照料下也可以正常成长,虽然日子过得很清苦,但是没有出现“情节恶劣”的情况。所以,依本人粗浅看来,此人是不构成遗弃罪的。李某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替依依维权,只能要求他支付抚养费。

        那么,依依的父亲是否可以以两人离婚为借口来拒绝支付依依的抚养费呢?答案是万万不能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并不是父母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免责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如果依依父亲经与李某协商后,依然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李某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如判决后依旧拒不支付,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说: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在如今这个提倡法治的时代,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在道德无法进行有效约束的时候,更应该学习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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