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兽充电2021年4月1日美国上市,将成为共享充电宝第一股。
但在前一周,原子创投创始合伙人冯一名曝出与怪兽充电创始人的股权纠纷,创始人承诺3%的股权不兑现(价值2000多万),现在正在打官司。
冯一名先后在腾讯新闻、朋友圈发声,并接受腾讯新闻的专访,本文的主要资料来源于腾讯新闻,以及怪兽充电招股书。
冯一名和尹思成是原子创投的,他们作为天使投资人主导发起了充电宝项目。
后来找到蔡光渊做CEO,还没到一个月,CEO把投资人劝退,答应给3%的股权作为回报。
一、冯一名披露事情的主要经过
腾讯新闻披露了冯一名提供的多个微信聊天截图。
1.1 冯一名提供微信截图主要内容
现将2017的聊天截图关键信息整理如下:
(1)筹备共享充电宝项目
2017年2月15日,冯一名找到在美团工作的Y,希望合作共享充电宝项目。
Y表示自己可以做股东,但不适合做CEO,推荐了手下徐培峰作为项目CEO。
2017年2月20日,成立“开战!共享充电项目Go”微信群,初始成员包括冯一名、尹思成和原子创投另一人、Y和徐培峰。
原子创投的人开始寻找硬件供应商。
2017年2月28日,冯一名到北京和徐培峰见面、说服他加入。
但发现徐培峰离职创业的愿意不是很强,且讲故事忽悠投资人的能力偏弱。
(2)找到蔡光渊加入
另一边,曾是优步上海总经理的蔡光渊,正在创业的项目进展并不顺利。
2017年3月2日,原子创投的人和蔡光渊联系,希望给他介绍共享充电宝项目。
2017年3月6日,冯一名和蔡光渊见面,邀请他加入共享充电宝项目。
蔡光渊在当天加入微信群,并把之前一起创业的张耀榆带入群里。
因为徐培峰还没答应正式加入,冯一名和Y表示要找CEO的备胎。
(3)蔡光渊替代徐培峰成为项目CEO
原子创投的人联系了多家供应商,2017年3月13日到15日间,冯一名、尹思成、原子创投另一人、Y、蔡光渊、张耀榆共6人一起到前深圳考察供应商。
徐培峰没有参加,而且他还没答应加入,蔡光渊被安排在CEO的角色。
2017年3月18日,冯一名、尹思成和蔡光渊讨论怪兽充电未来股份分配情况。
2017年3月24日,原子创投的人联系公司注册事宜,并介绍给蔡光渊。
2017年3月26-27日,冯一名与徐培峰、蔡光渊沟通,并修改商业计划书。
2017年3月28日、30日,冯一名介绍蔡光渊与美国高通公司、DCM的人认识。
(4)投资人退出项目
2017年3月31日,蔡光渊表示因工作方式原因没能继续合作,给冯一名和尹思成两位共3%的股权,他们退出共享充电宝项目。
冯一名回复,如以前有语言或行为不当表示道歉。
尹思成回复,鼓励Y继续参与这项目,Y表示继续帮助融资和招聘。
2017年4月—6月,冯一名继续介绍蔡光渊与愉悦资本、创新工场的人认识。
2017年4月7日,蔡光渊说已和创新工场见过,并让他们引见刘二海,下周会有明确的投资意向,并感谢冯一名他们的帮忙。
二、公司成立和上市
2017年4月28日,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蔡光渊持股62%,徐培峰持股30%,张耀榆持股8%。
2017年5月注册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开始搭建VIE架构。
2017年6月23日,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7月,VIE架构搭建完成。
2021年3月的招股书披露:
蔡光渊是董事长兼CEO,持股6.6%。
徐培峰是首席运营官,持股4.6%。
张耀榆是首席营销官,持股1.2%。
其中,蔡光渊、张耀榆曾在2019年获得过股权激励。
其他股东包括淘宝持股16.5%,顺为持股8.8%....
三、向法院起诉要求兑现股权
2017年承诺的3%股权没有兑现,2020年10月20日,冯一名和尹思成向上海普陀区法院起诉蔡光渊说,自己为充电宝项目出钱出力,投入大量工作和资源,蔡光渊答应赠送他们3%的股权。
现请求法院确认三年前承诺的3%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办理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3%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1月15日,怪兽充电在美国秘密提交招股书。
而上海官司事宜,由于蔡光渊身份证地址的房子已拆迁,已搬到长宁区居住。
法院在2021年2月28日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蔡光渊所在地的长宁区法院审理。
2021年3月12日,怪兽充电提交正式招股书。
看到招股书知道承销商是高盛和花旗后,冯一名他们给承销商发律师函,但高盛和花旗回复说:这要求没有道理。
2021年3月22日,冯一名他们向美国的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同意对高盛和花旗进行证据开示,强制高盛和花旗披露3%的股权纷争事宜和所有证据。
想通过他们证明,蔡光渊到底有没有向承销商提起3%股权纷争的事,如果没有就是在上市时做了虚假陈述。
2021年3月22日,怪兽充电提交更新后的招股书。
招股书披露,冯一名和蔡光渊的股权纠纷等待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正式受理。
2021年3月25日,冯一名他们的申请已获得美国法院的批准,授权可向高盛和花旗送达传票并强制要求其配合提供证据和证言。
2021年3月29日,怪兽充电再次更新招股书。
四、冯一名提供的新情况
现将冯一名在腾讯新闻和朋友圈、以及接受访谈披露的信息整理如下:
(1)最早和同事找团队来做这个项目,就是想原子创投投资的。
原本说好了按照3125万的估值投资500万元,占16%的股权。
当时没签书面协议,是因为想在公司注册时就直接成为股东写入工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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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2017年3月31日,蔡光渊劝冯一名他们退出,同意给3%的股权,但拒绝此前商量好的入股。
(3)当年3%的股权稀释到现在大概只有0.3%,按照怪兽充电现在的估值计算,价值2000多万元,但蔡光渊却不肯兑现。
考虑到在中美两地打官司,且耗时较长,最终的律师费可能远不止2000万,但还是坚持维权。
此事对整个创业和投资的诚信伤害很大,想借这个案例给中国整个创业和投资行业带来一些正能量。每个人都能出一点点力,让坏人做坏事的成本更高,避免很多类似的事情。如果都像防贼一样相互防备,那这个社会成本得有多大?
(4)咨询过律师,股权纠纷可能不会阻碍怪兽充电上市,但还是要坚持维权。
(5)作为专业投资人当时为何没有确权?
自己2005年入行做投资,2011年成立原子创投,近10年投资了90多家初创企业。
怪兽充电3%的股权占投资的比例非常小,还有很多优秀创业者等着去发掘和帮助,所以没有多花时间追究。
一直笃信商业存在的基础是诚信,早期投资不是零和游戏,是创业者+投资人+商业模式+资金基于信任的合作,投资人对于创业者的信任和鼓励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这么多年也是这么做的,一直期待和欢迎蔡光渊带着诚意来沟通解决,但是微信联系没有回复,打电话也不接,非常心寒,也决意站出来。
如果重新来,一定会选择在法律层面上早点确权,就不会有今天背叛的发生。
也再次提醒大家,事前做好法律保护,万一出现纠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绝不是一件磕碜没面子的事。
五、股权道的点滴思考
下面是一些人的观点和卢庆华律师的分析。
5.1 该不给该投资人股权?是不是该给3%这么多?
当年3%的股权现在可能值2000多万,但按当年3125万的估值计算,这3%也才94万哦。
当年的94万变成现在的2000多万,很大部分是风险收益,有的项目做死了也可能分文不值的。
投资人自己掏钱考察供应商、联系各方,机票、住宿都要好几万了吧,投入的精力和劳动还不算,折94万很多么?如果没有冯一名他们的前期工作,这项目压根就不存在?
如果不想给股权,也可以用钱买回来的?
5.2 股权处理问题
有股权专家说:
即便是高管和合伙人获得股份也是激励份额,一般以业绩为导向,很难一次性获得,而是以期权的形式,要求和公司一起达到某个目标才能变成相关的期权。
像股权这种高价值的财产赠与,一般是要书面协议才能有效。
我不认同这种专家观点。
(1)关于是否书面合同的问题
合同法或民法典都承认非书面形式的合同,没规定股权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还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视为书面形式。
非书面合同也可以有效,但书面合同形式更为固定,不容易被篡改,更方便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已。
(2)股权是一次性给予还是分期成熟?
比如我帮某家公司做股权设计的事情,说好价格是50万。
对方公司没钱支付,双方同意把这50万的服务费变成3%的股权。
我们做股权设计是要求先付钱才出成果的,因为我们交付成果后,如果对方不付款我们也无法撤回成果,而对方却可以任意使用我们的成果。
所以在把股权设计成果交付之前,这50万是要先支付的,因为你没给我付50万,等于我付这50万用来买3%股权了。
当我们把股权设计的成果交付之后,这50万的任务就已经全部完成了。就是我把50万付给了,你当然应该给我3%的股权呀。
如果你说要4年后给股权,就等于我把事情做完了,你4年后才付这50万,我是不会接受的。
但如果你招个员工A,和他谈好年薪100万。
给他每年付40万的现金,其他部分折算成股权,分4年成熟。
等于A每年用60万来买股权,他分4年付款,相应的你分4年给他股权,这是合理的,因为他的劳动是分期投入的。
但我们做股权设计的50万,本来就应该一次付款的。
我一次性给你付50万,你分4年给我股权,我肯定不干呀。
比如你去买房子,分期付款比一性次付款要多付很多钱,而且一次性付款还有很多其他优惠。
我的观点是:股权并不是一定要分期成熟或一次性成熟,具体要看你为什么而给股权,对方为股权支付的对价是否已经投入到位,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肯定是不同的。
如果给冯一名3%股权是因为他们之前做的事情,而前面的事情已经做完了,这3%的股权就是应该一次性给的。
如果是为了让他们后续继续帮助而给3%的股权,则是不一样的算法。
可关注“股权道”账号,了解股权设计方法。
5.3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所以电子数据早就明确可以作为证据的,并不是现在才出的新规定。
至于哪些算是电子数据?在2019年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等的通讯信息,文档、图片、视频等电子文件。
我想说:能作为证据,但不等于可以证明你想要的结果。
比如燕窝可以吃,但不等于吃了就可以变漂亮。
想吃燕窝变漂亮需要:
(1)确定你吃的是真燕窝,而不是假燕窝。
比如要证明你提供的聊天记录是不是真的,是不是蔡光渊和冯一名说的话。
(2)煮燕窝的方法要得当,还要配合其他东西一起吃。
(3)还需要配合做其他事情。
所有事情组合起来,才有可能吃燕窝变漂亮。
在这案例的道理是一样的。
(1)这3%的股权是赠送?还是基于前期投入的价值交换?
赠送和价值交换是完全不一样的,冯一名自己起诉说的是赠送。
如果是赠送,《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不是赠送,则是不可以随便撤销的。
(2)3%是指哪个公司的股权?
目标指向不够明确,也是可能会导致维权困难。
(3)有人提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因为冯一名他们比其他投资人都先进入,所以当时这个问题并不存在。
而且如果只是代持的话,也不受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但如果现在要求做股权登记,确实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他们也可以要求折现,不一定非要做股权登记?
(4)有人提到诉讼时效三年的问题。
如果股权合同已生效,接下来就是交付的问题。
合同并没约定何时交付,所以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不明确。
而且,如果冯一名在中途有催过,诉讼时间已经重新计算了。
而冯一名也说问过微信不回、电话不接。
5.4 什么才叫成功?
怪兽充电成功上市,蔡光渊未必会输掉这场官司,可这就是成功吗?
有网友评论:
人品不好啊,也算是卸磨杀驴了,前期500万入股都不让,就冲冯一名前期做的这么多事,这3%给了也是应该的。
创始人的信用真的挺重要的,要是我买股票也不会买这种言而无信的老板的股票。
永远不要相信那些画大饼的老板,口头说的事最后基本不会兑现。
也有人说:谁创业不是到处画饼,身为投资人,居然相信承诺,你们发了那么多ts反悔了创业者又来给你们讲诚信吗?
也有人说:感觉很多留言把“没有诚信”“画饼圈钱”看的习以为常,这才是社会的悲哀。
我觉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都有诚信的人,也有不守信的人。
创始人的不守信,和投资人发了TS又反悔同样恶劣。
但别人不守信,不是你自己不守信的理由,比如别人做小偷,就成为你也要做小偷的理由吗?这样你岂不是成为自己鄙视的人?
5.5 关于分手的问题
有人说,有投资人比较强势,会与创始团队起冲突。所以合不来早点分手,也是明智的选择。
他们从3月6日见面,到3月31日分手,总共还不到一个月。
这么快做出决定,可见蔡光渊是很果断的吧?
投资人退出其实是以后不在一起工作,但前面已经完成的工作,该付的钱还是应该付的?3%的股权就是用来支付前面工作的报酬?
5.6 关于选人的问题
有人说,要经过长期恋爱才决定要不要给股权。
我不认同这观点,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性因素,不管时间多长,你都不可能对某个人完全了解。
但是,传说本性难移,有时候一些微小事情也是能体现本质的。
冯一名发朋友圈称,蔡光渊背信弃义。在他创业最艰难的时候,自己力邀他加入共享充电团队。出主意,组团队,找硬件,改BP,出钱出力,试问哪个投资人有我这么用心!
但2017年时冯一名曾说,徐培峰讲故事忽悠投资人的能力偏弱。
是不是说,蔡光渊这方面的能力更强呢?
如果你选一个很会忽悠别人的合作方,他能忽悠别人就不能忽悠你吗?难道你是他爸?
比如很庆幸遇到我们芯片公司创始人,在我们还没正式合作时,某天他找我要身份证,原来是为了先把股权转过来,后面才开始找我做事。
他会自己先付出以获得别人的信任,而不是埋怨别人不相信自己。
不只是人品足够好,还有格局高、眼光长远、管理和技术都很强,人品、能力、理念、方法、格局都能拿很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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