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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谈培训违约金 如何才能不被忽悠

离职时谈培训违约金 如何才能不被忽悠

作者: 热爱生活的达西西 | 来源:发表于2018-03-15 14:14 被阅读0次

    小董是一家技术企业的技术工程师,2015年1月1日入职,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董如果参加了公司的培训,如果合同期或服务期未满离职,他须以培训费的双倍金额支付的违约金。入职后,小董工作表现出色,于2017年3月被公司派往外地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费用1万元。培训前,公司和小董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小董还须为公司服务1年,如果违约,则要按培训费的双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2万元。培训结束后,小董继续为公司服务了1年,2018年3月,小董有了更好的发展,便提出辞职,预计离职时间为3月底,公司随即要求小董支付2万元违约金。但是小董却提出了一个7500元的赔偿方案,公司最终同意。那他是怎么做到的呢?

    相信许多参加过企业付费培训的同学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面对公司咄咄逼人的高额违约金,大家束手无策,要么按要求赔付,要么放弃新机会,继续给老东家工作,但是对于一个有过离职念想的人,老东家通常很难在短期内予以重用。那么企业是不是可以给培训违约金随意定价、随意约定服务期呢?今天我来详细解读其中的奥秘。

    一、什么是服务期?什么情况下会订立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是指员工接受企业付费的专项培训后,承诺为企业服务的期限。

    通常员工在接受企业付费培训前,企业会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

    二、服务期协议的内容?

    服务期协议一般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培训的时间、地点、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时长、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

    三、服务期限时长如何确定?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服务期限的时长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而成,但是合同的签订需遵循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比如某培训费用为2000元,却要求服务期为十年,这个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四、如果服务期时长超过合同期,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未满的情况,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协议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述案例中,小董的劳动合同为3年,即2017年12月31日止,其服务期协议为1年,因此小董的劳动合同就自动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

    五、违约金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违约金的多少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约定的。

    对于上述案例,公司要求小董双倍赔偿培训违约金显然是不合理的。小董于尚未履行的服务期为9个月,所以应当支付的培训费用最多为:10000÷12*9=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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