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德到解析:这是抵押权的标的(物)问题!根据《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处一、二项说明:
A,根据“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C,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此处“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下面物权法第五项也有规定)可以抵押。
D,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抵押,否则抵押无效。
F,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其也可以设立浮动抵押(下面再作详述)。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这说明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过程的,也可以抵押。
⑥交通运输工具。其主要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
⑦农作物。但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兜底条款的规定。从该第七项的规定来看,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一般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物),进行抵押。
最后,值得和大家说一下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抵押。
即: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权,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
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由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的,根据授权立法原理,其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照规定设定抵押,是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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