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问题实例1
如某个电梯安全办法:
1.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条犯了公文的常见病:普遍号召,笼统要求,难以落实。比如,要求学校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仔细分析一下很不现实,因为乡村小学也是“学校”,有必要开展这种宣传普及工作吗?至于“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范围更宽泛,细抠起来问题更多。目前一些公文在制定规定或提出要求时,把需要执行的单位和不需要执行的单位不加区别、混在一起,笼统要求如何如何,使接到文件的单位有的便难以执行。结果是能执行的就执行了,不能执行的就不执行了。久而久之,对这种笼统要求的工作,能执行的有的也不执行了,最后是公文的权威性、法定效力大打折扣。
2.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此条中的“电梯事故隐患”语义不通。“事故”一词意为祸患,“隐患”一词意为隐藏着的祸患;“事故隐患”=“祸患隐藏着的祸患”,完全不通。此处应改为“电梯安全隐患”。在此《办法》中,有五处使用“事故隐患”,一处使用“安全事故隐患”,三处使用“安全隐患”,应统一使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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