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介绍人佣金如何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经常要支付中间介绍人佣金,请问是否允许?如何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奉行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因此企业会经常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帮助本企业办理或处理一些经济业务,因此就需要支付佣金或手续费。因为经济业务的千差万别,所以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的情形也就种类繁多。
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的相关税务规定
涉及到“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4、《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
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
1.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满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是销售额的5%,保险企业是18%。
3.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4.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开支情况与计算依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要设立“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台帐”,记录相关情况,以满足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5.企业在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必须获取证明其经济业务真实合法的票据期证明材料。笔者认为至少包括:(1)证明对方(单位)具有中介机构的相关文件,如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等;(2)证明对方(个人)具有从事中介业务的相关文件,如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税款缴纳证明资料等;(3)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4)支付形式证明,如转账支票存根、现金支票存根、银行汇款回单等;(5)付款凭据:发票、收据、收条等。
三、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和会计核算的注意事项
企业应该在“销售费用”会计科目下增设“手续费及佣金”明细费用项目,专门核算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同时,企业在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2、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3、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4.财税[2009]29号文规范的是企业与中介机构(含个人)的手续费和佣金,不是规范所有的手续费和佣金,例如企业委托商场代销商品并支付手续费,商场不属于中介机构,且代销手续费与企业取得收入密切相关,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可以不受这个规定限制。
5.企业支付给境内居民个人的佣金,需要依法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小额零星的除外),企业在支付的时候需要依法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个人的在境外推销佣金,需要依法扣缴增值税(税率6%),以及按照实际扣缴的增值税计算扣缴附加税费,并按照非居民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税收协定的可享受)。对于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不需要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凭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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