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洗钱现状
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国际反洗钱组织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立于1989年7月七国集团巴黎峰会,是国际社会最专业的反洗钱组织。主要任务是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制定国际反洗钱标准和规范;监督成员国和地区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的情况;追踪洗钱的新方法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措施;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全球反洗钱的斗争。
此外,在专业致力于反洗钱领域的国际组织还有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专业的反洗钱信息交流和专业技能共享合作组织;亚太反洗钱小组(APG),亚太地区性的专业反洗钱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包含法律、洗钱类型研究和技术援助三个工作组;联合国禁毒署(UNODC),打毒品犯罪和国际犯罪,全球反洗钱计划是毒品控制计划的子计划;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制定银行管理条例等;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设有专门的犯罪资金调查组;欧洲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欧洲联盟等组织。
国际反洗钱法律法规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
《联合国禁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
国际刑警《关于洗钱的相关事项的决议》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打击恐怖融资的九条特别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份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
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联盟反洗钱公约和指令
沃尔夫斯堡集团反洗钱原则
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非法毒品贩运和相关严重犯罪有关洗钱罪的法律规范》
典型国家反洗钱立法情况
美国是最早进行反洗钱立法的国家,1970年颁布《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金融机构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交易记录制度、建立内控制度、职工反洗钱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合作制度等。1986年颁布《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禁止洗钱法》、“911事件”后颁布《美国爱国者法案》等。在反洗钱机制上,建立以财政部为首,司法部、海关总署、税务总署、美联储、联邦调查局、毒品管制局、邮政总局等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英国反洗钱法规主要有1986年颁布的《毒品贩运犯罪法》、1989年颁布的《预防恐怖主义法令》、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令》、1993年《反洗钱条例》以及指导性文件2001年《银行业反洗钱指导手册》。在反洗钱机制上,建立以国内事务部宏观把控,国家犯罪情报局、金融监管局、海关、司法部多部协作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香港反洗钱立法方面主要有1989年《贩毒(追讨收益)条例》、1995年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布的《反洗钱准则与操作规范》、1997年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防止洗钱活动指引》。反洗钱机制上,由禁毒处负责总体政策,联合律政司、警务处、海关、财经事务局、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协调推进反洗钱工作。
中国2002年5月,成立以公安部部长为召集人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局,2004年4月7日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04年4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座谈会。反洗钱法规上,2006年《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反洗钱的行为及处罚、2006年10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1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度方面有2007年5月《中国人民也会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6月《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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