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预谋,由丁负责网上购买迷药、在网上物色被害人,待丁将被害人迷昏后,甲乙丙负责将被害人的财物拿走。
丁女按计划买好迷药、物色了被害人,但不知药效如何。
乙自告奋勇喝下迷药,指导被害人赴约位置,乙不省人事。
丁女担心药效太猛怕出人命,就没有按计划给被害人杯中加药。但被害人赴约后太困乏,当场睡着了。
丁女于是电话甲、丙,通知他们取走被害人财物,但未告知自己并未下药。
甲丙误以为被害人被丁下药迷昏,就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拿走。
对上述事实:
由于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抢劫的行为,与之后甲丙丁三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侵害的法益基本上是同一的,所以,按照包括的一罪的理论,甲乙丙丁四人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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