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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案例一则

《刑法的私塾》案例一则

作者: 杨铖学法 | 来源:发表于2019-01-07 15:17 被阅读0次

    甲乙在KTV唱歌时冲突。
    甲从KTV出来后,叫上ABC三人返回KTV包房找乙寻仇。
    A先去停车,就将自己带来的一把刀交给甲;
    甲和BC三人一进包房,就马上和乙打斗起来。甲没有使用A的刀具,而是随手用一个啤酒瓶打乙的头部,乙没有被啤酒瓶砸伤,但啤酒瓶碎片溅到乙一个朋友的身上,导致其受了轻伤。
    B拿起A给的刀具将乙捅成重伤。
    C一直站在包房内,没有动手,也没有说话。
    A停好车赶到现场,打斗已经结束。

    对上述事实:

    甲要故意伤害致乙朋友轻伤的结果负责,也要对B故意伤害乙致乙重伤的结果负责。
    A需要对甲、B的行为负责。
    B需要对其行为负责。
    C对甲、B伤害行为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需要对甲、B的行为负责,构成两起故意伤害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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