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胡塞尔提出的认识原理,不仅仅局限于事物,还适用于对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他用红色的历史对此进行说明:
假设我们眼前有红色颜料,红铅笔,红灯等等,虽然颜色浓淡略有不同,但是,在我们一般认为这些颜色都是红色,我们也有可能眼看着红色,心里怀疑这个颜色实际上是不是蓝色。但是在怀疑它实际是不是其他什么颜色之前,我们应该意识到,我们看着这个颜色获得了一些认识,这个事实本身是不容怀疑的,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立场就是我们全盘接受了产生于意识内部的某种认识。
基于普遍的认识论,探寻意义与价值
我们一般认为关于客观是预先存在的,世界本身也是存在着的,胡塞尔既不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也不是在说世界本身并不存在的,我们需要注意,胡塞尔所说的悬置只是暂时的问题。
那么我们为什么有必要通过悬置解决的方法在意识内部观察认识机制呢?胡塞尔认为,通过确立更具普遍性的认识论原理,我们能够更深刻,更有力地探讨意义与价值等本质。
我们没必要一定使用现象学的方法去认识事物,除非有什么人生大变故,人一般不会怀疑眼前的笔或被子之类的事物是否真实存在。但是如果要讨论对善与正义等的认识呢?在这个无神的时代,没有人能够像过去一样绝对地说这就是正义。那么难道正义就不存在了吗?正义存在与否都无所谓了吗?
在这种情况下,现象学方法就会发挥效率。现象学会这么讲,首先,我们需要将正义本身存在这一前提悬置一旁,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在历史经验中拷问自己,在怎样的条件下形成了有关正义概念的认识?接着,我们需要向他人抛出自己对此作出的回答,在与他人共同的反思讨论中提升认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象学是展开关于意义与价值的学问的基本方法。
现象学是为了探明而且是从本质上探明认识的可能性和价值判断的可能性等各种可能性的学问与方法。
在胡塞尔看来,现象学不仅已探明人的认识机制为目的,他还成为更加深刻普遍的讨论意义和价值等的基础。悬置与还原就是为此提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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