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这说明,行政诉讼的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当然满足条件的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二审审理对象为对一审判决(裁定)及被诉行为的合法性的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这说明,行政诉讼的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当然满足条件的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二审审理对象为对一审判决(裁定)及被诉行为的合法性的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本文标题:行政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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