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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装自杀反致女友溺亡,是故意杀人还是意外?

男子假装自杀反致女友溺亡,是故意杀人还是意外?

作者: 李安迪 | 来源:发表于2021-10-31 09:28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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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溺亡 法院判了_腾讯视频

    2019年2月,江苏淮安,男子因赌博与女友发生口角,扬言要跳河自杀并拍下视频,其女友下水好言相劝,不料被男友拉拽到深水区后溺水身亡。男子为何拉拽女友?这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

    在本视频16分钟的地方,有目击者拍摄的男子拖拽女友进入深水区的短暂片段。

    从这个简单的动作,可以做出合理判断男子当时有故意的想法。

    再加上法庭调查中了解到,男子明知他和女友两人都不会游泳,明知涉事河段分浅水区和深水区等事实,足以证明男子有故意实施加害行为的主观因素。

    在这里,讨论本案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过失致人死亡的前提是行为主观上没有加害的意思,或者能够预判到可能出现死亡结果,但认为自己只是“吓唬”等可控的行为。

    本案的关键在那段目击者拍摄的画面已经足以说明大部分的事实。另外,视频中还有一段“送命”回答,即在法官询问被告人有什么需要陈述时,被告男子回答如下:

    “我主观并没有想害她”……“我有罪我承认”……“充其量是过失致人死亡”……

    这些略显专业的言语表达,一看便是辩护人教被告人这么说的。因为根据现有证据,辩护人心里很清楚最后的判决结果大概率是什么。

    而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看似很聪明的陈述和辩护,希望能够把坐实(已经定性)的犯罪行为的量刑定在3-7年的范围内,但明显的狡辩反而容易引起在场法官的反感……

    最后还有一点是关于被告人醉酒状态做出上述行为是否能够减轻罪过?

    答案是否定的。

    在刑法上,饮酒不是免除处罚和犯罪的理由,酒后犯罪还是要受到相应惩罚的。但仅指生理性醉酒,醉酒类型还有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属于自身体质原因,不是心理上的主观原因,即预谋通过把自己灌醉后在借着酒劲去杀人就属于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又称特发性酒精中毒,是指饮用不足以使一般人醉酒的酒精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发作时有意识障碍,还可能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甚至突然出现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

    病理性醉酒极为少见,属于一种精神疾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被视为精神病人,按照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执行,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则是因为饮用酒精过量而导致的醉酒状态,即常见的醉酒,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举个通俗的例子就是很多人喝了酒后还可以开车,不是心理和行为完全不受控制,因此法律要严惩酒后驾车。

    话说最近晚上回家,路上都能看到多处有警察设置临检点纠察酒驾。

    我只能说:本案中被告男子在酒后做出的自杀,然后再把女友拉入河中的行为有其意识糊涂的一面。但不管怎样,不能消除其行为上致使爱自己的女友死亡的结果。

    细想想,女友自己明知不会水,还勇敢地在寒冷冬夜冒险下河救助男友,却遭遇溺亡,真的太可惜了。

    原本的一桩良缘,却因为自己的酒后鲁莽酿成大错,但愿这样的“意外”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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