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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本质》C2S3-2一词多义的一些规律

《思想本质》C2S3-2一词多义的一些规律

作者: 力法跳跳 | 来源:发表于2022-05-06 01:21 被阅读0次

    那么一词多义有什么规律呢?

    作者认为一词多义现象是记忆形式与组合操作间交互作用的产物,而记忆形式和组合操作是语言的两个主要成分。

    1 一词多义是基于这个词的本义扩展开来的,只是相当于给一个词多加了几个定义。这种多加并不是无穷无尽毫无规律的。

    如果这些“多义”数量无穷无尽,内容没有规律,那人们永远无法学会任何一个词。

    实际情况中的场景、需要无穷无尽,而人们只能在有限的词义中选择。因此作者认为词义必须是记忆的,而不是随时发明的。

    2 语言统计学可以佐证上述论点。因为某个词在语言中的词频越高,辞典中的词义就越多,可见词义与使用频率相关,而并非任意创制。

    3 针对一些比较规则的多义现象,也就是多义之间相关性比较强的例子,我们可以了解到,人们的记忆也并不一定总是针对单个的定义,有时是笼统地使用“一整套方案”。比如“好”这个词,我们都会使用,但很少人真正思考过具体意思是什么,而且这种思考的缺乏并不影响使用,我们用“模糊”的方式把握这类词。如结合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形式、质料、目的、动力,就可以有至少有四个维度的“好”。

    4 另外,许多日常一词多义都是有明显的规律的。如猪有时代表猪肉有时代表猪这个动物。这种多义总是有迹可循。

    4-1有些词形也会影响一词多义的扩展范围。如国家的复数形式经常可以指代其人民。如The Spanish, The English等,但对于德国人THE GERMAN,这个规则就不适用了,背后的规律是“以斥擦音结尾的词才可以遵循这种规律”。

    再如democracies可以表示一群民主国家。但totalistaianisms不能表示一群极权主义国家。因为ism结尾的国家类型不能加s。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4-2 另外语义上也会对一词多义有些限制。如FRANCE国名可以指国家领土、国家或领导人,但不能指人民。magazine可以代指杂志社,但类似的book却不代表任何工作单位。

    4-3如果某语义已经有专门的词语来表示,它就会拒绝那些其他词的一词多义的“多义”延伸过来。

    如cycle本义自行车,可以代指骑自行车。

    但car本义小汽车,却不能代指开车,因为有drive这个词在先了。

    再如chicken词义是鸡,可以指鸡肉。

    但pig是猪,却不能指猪肉(虽然在汉语中可以),因为有pork这个词在先了。

    5 有些一词多义,其多义其实是一种修辞,而不仅仅在于“义”。这种多义与本义之间的摩擦正是修辞的需求。如在转喻中,在指代中,我们选择什么东西来指代原物,其实并不是单纯为了指代,也是为了修辞。

    5-1委婉语与恶俗语。有时为了委婉,我们换一个说法,比如用“老了”代替“死亡”。

    而用具体部位来指一个人,实现转喻,代指。往往是贬义的。如那个“瘸腿”“独眼”“结巴”等等。因为其中暗含一个默认思维规律“人大于自身的组成部位”,用部位来代指人,其实是贬低。

    相对应的,用上位词HYPERNYM来指称人往往是赞扬。上位词,就是指外延更广泛的词。如“植物”就是“花”的上位词。

    5-2潜台词subtexts。暗示。如书名《思考的机器》(Machines Who Think)用了who来暗示机器像人。

    5-3文字游戏WORDPLAY。一种幽默的方式,故意使用一词多义中不符合场景的那个意思达到幽默效果。临时想到《生活大爆炸》中莱纳德问谢尔顿一些关于身体健康的问题,谢尔顿说“I AM NOT THAT KIND OF DOCTOR”。英文中博士与医生是一个词,谢尔顿虽然是博士,但并不是医生。

    5-4文学暗喻 literary metaphor。暗喻,隐喻,或者说就是没有比喻词的比喻,是更直接的比喻。具体内容将在第四章讨论。

    虽然激进语用学总能找到例子说明我们生活中有些一词多义是非常随意且无规律的。但作者有句话还是很有道理的。“我认为,激进语用学与语言的基本设计规范是背道而驰的。语言是人们用于传达意外事实、怪诞思想、不受欢迎的消息以及其他语出惊人的想法的杠杆。这种杠杆作用需要一根坚硬的杠杆和一个结实的支轴,这才是一个句子含义及支持其词语和规则所应有的表现。假如含义可以根据上下文自由地重新获得解释的话,那么语言岂不就成了一根无力将新观念强加给听众的软面条?”

    语言中虽然有很多奇怪的现象,但我们只有通过规律才会实现学习。如果所有语义都是就事论事地无规律呈现,那语言中任何的“解释”就都缺乏出发点了。

    我的思考:激进语用学看似实在是太极端了,实在难以想象为什么要坚持。这里可以思考一种理论习惯:A宣布语言是没有规律的。B发现了其中一些规律,宣布语言是有规律的。A发现一些没有规律的现象,宣布语言是没有规律的。

    这两者谁更接近正确呢?似乎有一定的规律,我们就可以说某物是有规律的。在这个意义上,B比A在逻辑上更正确。但这也并不完全正确。“有”与“没有”仅仅是一个粗糙的语词。我们宣布某物有规律的时候,心里想的是“它至少有一条规律”,还是“我们可以通过规律把握它的全部”呢?

    而在这种宣称的背后,其实是两者各自在自己的道路上寻找例证的过程。但任何一方的例证再多,其实也不足以得出全称的论点。

    有些时候看这些理论宣称,就像综艺节目里假模假式地戏剧冲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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