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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却不得不赔,只因犯了这个错误!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却不得不赔,只因犯了这个错误!

作者: 0310776c2df2 | 来源:发表于2019-04-04 18:24 被阅读5次

    前几天给大家分享了投保过了2年保险公司是否一定会赔偿的问题,如果没有阅读的话,可以点击这里了解《带病投保超过2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真相是这样的!》。那么,今天大叔给大家分享一个保险公司经典赔偿案例。相信会对每一个投保人有所启发。

    图片来源:摄图网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9日,原告石某投保的保险生效。2016年3月20日,原告突发心脏病,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

    原告石某在2016年4月15日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微信聊天,代理人告知被告说住院病历已经收到。在这里面,原告的住院病历写明有既往史,高血压病史5年、高脂血症病8年、糖尿病史8年等情况。

    2016年7月21日,原告石某申请理赔并委托代理人办理理赔事宜。

    2016年8月24,保险公司做出拒赔通知,拒赔的理由是未进行如实告知。

    原告石某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石某认为一、健康告知应当是保险代理人询问范围,但是保险代理人并没有进行询问。二、保险公司在2016年4月15已经知悉原告的身体情况,直到8月24日才做出拒赔通知,超过了30天的行使权限时间。

    那么对于此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原告石某所说的保险代理人没有进行健康告知询问是不支持的。因为在保险合同询问健康告知书下面,有原告的签名和投保人(原告妻子)的签名。尽管勾选健康告知一栏里面填写的否非原告本人勾选,但原告本人进行了签名就代表了原告知悉健康告知的询问内容。

    简单来说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在办理保险合同电子版的时候,健康告知一栏里面,保险代理人把所有选项都填写的否,然后让原告石某、投保人(石某妻子)进行签名。石某可能一脸懵逼什么都不知道,稀里糊涂的就签名了。

    实际上,保险代理人确实没有做到健康告知询问,但是有石某的签名。这一点法院认为是真实有效的。所以记住了,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如实告知,自己看好健康告知内容,一旦签名就认定你已知悉健康告知内容。

    虽然原告石某没有如实进行健康告知,但是在出险以后,石某把自己的病例交给了代理人,从微信聊天的内容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说已经把资料交给了保险公司,但是缺失一些资料。而这个时间节点是2016年4月15日。而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通知则是在2016年8月24。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0万。

    保险公司对于30天的行使权辩称于2016年8月9日前往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核查并发现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理赔决定并邮寄投保人。所以没有超过30天的行使权。

    可是法院并不是按照这个计算哦,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是否知道原告石某的情况是按原告提交的病例,而且保险公司从医院调出的病例跟石某的病症相符。

    虽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且出险也在2年以内,最后法院还是判决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

    所以说这个案例非常经典,也希望大家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做好健康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在4月15日拿到原告病例,在30天之内做出拒赔通知的话,那么这个结果就会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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