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又到周末了。不过对于外面做律师的人来说,工作日与周末没有太大区别。当事人只要需要,一般情况我们还是会工作的,只是我与我的当事人有一个约定:尽可能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处理工作相关事宜,只有特殊情况才在休息日、休息时间联系工作。在这里也感谢我的当事人的理解!
成都今天的天气还是阴天,然而天气已经暖和多了。出去走路,我这样比较怕冷的身体也是减掉了衣服的,不然特别容易出汗、容易感冒。自己刚刚出走了一圈,背心已经湿了,毕竟已经立春了好几天啊。
昨天没有按照自己的计划写日记。一是因为一些原因时间不够,二是感觉如果自己如果匆匆忙忙为了写而写就会在质量上打折扣,甚至达不到字数2000字的要求,于是最终放弃了。
其实放弃了对自己来说又有一种叫负罪感还是内疚的感觉,说不清楚,总是觉得自己没有完成自己的计划那种感觉。
今天下午与自己的当事人在一起处理她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这个当事人是一个做企业的老板,60岁的人了还在努力拼搏,真的值得敬佩!她非常漂亮、优雅、大气。更可贵的是她非常有干劲、冲劲。我在想,这么漂亮能干、本可以安享生活的女人,却还在商场拼搏,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躺平?
突然就想到自己给自己计划每天写日记的事情。觉得我们自己应该要努力,要达成自己的目标。然而,其实坚持才最重要!我们做任何事情、定任何计划,首先要坚持。先期也许不一定能够达到最初的那种要求,也不一定能拿到最初所期望的那个结果。然而,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只有坚持下去才有希望才有可能,才有让自己的目标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如果没有坚持,那就是完全的放弃,完全的失败。这也是我今天在我的当事人那里学到的。
所以,从今天开始,哪怕再忙,也要坚持做自己计划该做的事,比如每天写日记,哪怕时间不够,哪怕只是简单的几句,哪怕分享一点自己每天的小小的经历或者感悟,都要坚持每天与大家分享自己的日记。只是不再苛刻自己,不再要求自己要每天必须要多少字。也不再要求非要写出什么精彩的内容和情节,只要自己感觉可以分享也值得分享,只要自己觉得有收获。
当然,我们在一起除了处理工作上的相关事宜,还聊了很多关于生活的话题。从她的话语里,我还是感觉到了她的不容易还有她的坚持和不放弃。
其实,每个人都不容易。她聊到说她不放心家里的百岁老妈妈。她的妈妈还有几个月就足足一百岁了。老妈妈现在还有4个儿女,她每年在四个儿女家轮流住三个月,四个儿女也轮流照顾妈妈。她说:“妈妈在这里我快乐多了。虽然做事会给我一些牵绊,没有那么得心应手,总是想着妈妈在家。然而,下个月妈妈就要到弟弟那里去了,想到妈妈马上要离开自己,心里又有一点失落,感觉空落落的。毕竟自己是单身,儿女又不会常在家里和自己在一起,难免会感到孤独寂寞。老妈在我这里,她虽然年龄大了,很多事情跟她分享她也不太懂,然而自己却有小公主的感觉,我可以在妈妈面前撒撒娇,还可以跟妈妈开开玩笑。好几次,我还让妈妈请我的客,让妈妈花钱请我出去吃好吃的。真的好幸福!而且,我也想多陪陪妈妈、多照顾她,向妈妈多多表达自己的孝心。”
她说:“妈妈走了,我就是一个人了,一下就觉得好失落、好寂寞。”
于是就聊到她可以再找一个伴的话题。她说:“太难了!这个世界上骗子太多,好男人都被别人抢光了。剩下的都是一些既不会挣钱又不会做事更不会做人的,他们还要你去照顾他,甚至还要吸你的血骗你的钱。”我笑着说:“那也不一定啊。你只看到不好的,其实也有好的。”“哎呀太难了!现在大家都封闭自己,不会真实跟你交流,你根本不能知道他是好还是坏。”
是啊,大家都说婚姻太难,其实再婚更难。小玲律师提醒那些在婚姻中遇到问题想离婚的朋友们,自己真的要好好想清楚,好好的思考自己选择这段婚姻是值得自己再去努力一把还是不值得?实在是想放手离婚的,就要想好:自己还找不找伴?再找会不会遇到同样的一个人?你心里面理想的伴侣是不是还会有同样的问题?甚至可能还会有更多的问题?因为再婚的家庭还要牵扯到更多更多的摩擦和矛盾。
婚姻真的不易。我们要珍惜眼前人、珍惜现在的婚姻。婚姻是上天给我们的最美好的祝福。婚姻出现问题,不是婚姻本身的问题,而是我们婚姻中的人出现了问题,是我们婚姻中的人沟通出现了问题,是我们大家相互的包容和理解的问题。如果沟通不好,那一定是我们的理解和包容度不太够。所以,婚姻中的我们,可以好好的去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一起解决婚姻中的问题,而不是用解决掉婚姻去解决婚姻中的问题。
我们在婚姻中要努力的付出,好好的经营,真正感受上天对我们的祝福,在婚姻中享受我们的美好和甜蜜幸福。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关于同居、事实婚姻问题方面的问题的第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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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关于同居、事实婚姻问题方面的问题的第二问。
问: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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