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11月13日发布在公众号《小玲律师说婚姻》里的文章《小玲律师说婚姻之老公有小三也不能冲动离婚》给大家讲述了一个善良的女人,因为前夫与小三的事让自己冲动离婚留下很多后遗症现在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保护儿子的相关权益的案例。
其实,在现实的婚姻家庭生活在,很多人因为婚姻家庭出现问题,哪怕是经过了周密的思考和权衡,也会因为对法律知识点欠缺而百密一疏,给自己和孩子留下后患。更何况很多人为了方便有可能是为了节约成本,起草离婚协议书时没有聘请专业的婚姻家庭顾问律师而自己随便按照自己的理解起草离婚协议,或者在网络上随便下载一个千篇一律的离婚协议书模板,这样的离婚协议书可能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更多的自己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却是具有特殊情况的方面没有周全考虑,这样就为自己以及孩子的权益留下后遗症。有的情况“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有的情况可能就悔之晚矣。
所有,无论什么原因离婚,哪怕是配偶出轨有了小三也不能冲动离婚。婚姻不易要珍惜,哪怕最终只有离婚也要好聚好散,好好聘请专业的婚姻家庭顾问律师,周全考虑男女双方未来的生活更多的要考虑孩子未来的成长。
所有,夫妻离婚除了要考虑家庭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费问题,还有以下方面需要考虑:
一、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二、 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五、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六、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无论如何,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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