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的十大问题
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4号文”)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所研读了4号文,并结合相关经验,对4号文进行分析,与读者分享。
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非牌照
基金业协会强调,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不是对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的认可,也不是对资产安全的保证,而是自律管理模式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登记备案仅为私募基金自理管理体系的第一步,事中和事后的持续信息披露才是私募基金管理体系的核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季度、年度以及重大事项按照协会的规定进行持续性报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已回归登记的本源,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由登记和注销,比如已经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照要求重新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严禁“保壳、倒壳”行为
协会表示,4号文的目的之一在于督促有真实展业意图的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备案,而关于媒体炒作的“保壳、倒壳”,并非发布4号文的初衷,协会并不支持该种行为,也反对该种行为。协会将经审核通过的法律意见书作为登记备案的前置性条件,其目的在于避免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匆忙的进行首只基金备案,进行“保壳、倒壳”。根据4号文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其目的之一也在于此。
预期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在其整改完成之前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异常机构公示是协会自律管理的一种模式,其本身不是行政、事后处罚,只是事中信息披露的监管手段,其会对基金管理人的声誉造成影响,是一种软约束。
法律意见书——律师专业的法律背书
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初创阶段,协会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上传承诺函的形成来保障其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协会基于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完善和长期发展的考量引进法律意见书。其目的在于通过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性的核查,在其核查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进行背书。协会也将经审核通过的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相关登记备案的前置性条件。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方面,协会表示,律师除了应当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对14项尽调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同时对整体发表结论性意见外,还应当对尽职调查的过程进行详尽的描述,对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的认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对每个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对管理人登记是否符合要求发表整体性意见,力求做到逻辑严密,证据充分。此外协会着重强调了在目前审核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的问题,一是法律意见书与系统填报的数据不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应当特别说明,如果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要通过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此进行专门说明;二是法律意见书高度雷同,协会建议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不要照搬IPO或新三板的法律意见书,而应当针对不同的基金管理人量体裁衣。
法律意见书的审核
在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方面,协会将采取包括约谈高管、现场检查及向证监局、证监会等机构咨询等方式进行审核,对于相关事项将视情况进行进一步询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要求出具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此外,对于存在保留意见以及没有保存工作记录、工作底稿或缺少完整论证理由的法律意见书,协会明确表示将不予以接受。
高管人员资格要求
对于从事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私募管理人,协会要求其所有高管均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普通员工的从业资格的遵循《基金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非证券基金业务的私募管理人,公司至少需有2名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发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果这两个职位由同一人担任,则高管中还需有1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协会表示主要包括以下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高管人员的任职要求
协会表示,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均不得参与公司的投资业务;对于高管人员是否可以在其他机构兼职的问题,协会表示对此没有做强制要求,合理范围内的兼职可被接受, 但不能是E租宝的法定代表人丁宁那样在下设的1000多家公司都有兼职,对于不合理的兼职行为,协会将会予以询问、核查。
高管人员从业资格整改
已经登记的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从业资格的整改,在此之前不影响公司产品的备案,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只需对此进行如实陈述即可,逾期仍未整改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对于之后通过合理方式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上对外公示。
对于目前还未进行备案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在提交备案材料时需满足私募备案对公司高管的从业资格的要求。若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增加新的高管人员,则新增加的高管人员需具备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来获得基金从业资格认证: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包含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证条件。
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注:并非所有人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取得认证,仅针对从事投资多年,对行业理解非常深入的从业人员。)
注:拟通过第(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每年度仍需完成由基金业协会组织的面授或网授形式的后续培训(网授系统正在建设中),并按照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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