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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陈小平 潘善斌 潘志成等著 (贵州)2016年10月出版
图片源自网络第十二章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措施建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一)环境公益诉讼修复基金
两种需要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两种用途。
(1)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
(2)用于原告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聘请律师等费用开支
(二)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基金
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1)通过立法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及时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加入到法律援助之中
(2)将公益性团体纳入受援主体范围
(3)对公益诉讼实施法律圆猪猪应当放宽受援人资格审查标准
(4)利用法律院校、学会和环保社会团体的力量,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援助
(5)在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设立专项补助法律援助的必要开支
三、实行重点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
(一)放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立法限制
(二)实施环境强制保险宏观引导
(三)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涉及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和指导,稳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从2007年开始,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在湖南、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首先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然后再推动”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国家还将建立污染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以及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名单,至2015年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帮助被污染人,使他们得到赔偿。同时,也可以让国家不再为此支付本不该支付的污染治理费用。
德国学者施塔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实现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只有将个人的欲望与社会的目标相适应才能达到。有助于达到这一目标的规则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四、培育、发展、支持环保公益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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