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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问题

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问题

作者: 十加仑的头 | 来源:发表于2017-07-26 22:13 被阅读0次

        上个月,《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均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修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从表面上看,此次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仅是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但其背后涉及诸如权力的分配、配套制度的完善等问题。本文暂以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问题为引,后续会继续对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也期望与大家能够探讨相关问题。另外,由于本人在简书上写作其实是为自己理清思路,因此,未按照论文的标准格式来写作,也请见谅。

        从目前的观点来看,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原告说。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以原告的身份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第二,公诉人说。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的公诉人身份,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对违法的行政机关提起公诉。第三,公益诉讼人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而言,“公益诉讼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其含义为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其本身并不是诉讼中权力义务的承担者。

       第一,对于原告说。笔者认为原告说旨在维护公益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平等地位,尤其是考虑到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这样的设置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是,从法理上看,检察机关不是实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不符合原告的资格要求。第二,对于公诉人说。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土地、矿产、河流等均属于国有资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并且,作为公诉人其身份地位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证据收集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与国家利益其实是有区别的,这里的“公益”中的“公”,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其范围远远不如国家利益涵盖的广。这样从逻辑上也是不通顺的。第三,对于公益诉讼人说。笔者赞成此观点,因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其实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利益并未受到侵害,此时,其作为法律授权的代表来代替一定的群体行使诉讼权利,这样的说法从法理上是讲得通的,另外,两高也曾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益诉讼人”,并且试点期间,多数地方也是以“公益诉讼人”来定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因此,可以证明,“公益诉讼人”说不仅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在实践中也可以顺利推行。

        但是,公益诉讼人的身份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调查取证时,虽然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可以调查收集证据,但是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力,那么对于证据该以何种形式固定,以及对于该证据该以何种形式进行质证呢?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法律上面临诸多空白,因此,应该具有大胆创新的机会。上述局限其实是过于追求双方平等的结果,我们应该认识到公益诉讼的环节的复杂性,证据搜查的困难,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这样才能将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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