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724 条【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725 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726 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7条【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民法典》第728 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后的救济】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四、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729 条【租赁物的风险承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优先承租权【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730 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734 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基础】
☆★★ 《民法典》第 731 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七、共同居住、经营人的续租权
☆★★ 《民法典》第 732 条【共同居住、经营人的续租权】承租人在房屋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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