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一般分两种贴现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贴现,即行为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支付行申请贴现。另一种是行为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转卖给他人,由他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支付行申请贴现。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界定是为定性服务的,定性是界定的目的。
我们一般认为影响对某一行为进行定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的阐释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那么,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行为之定性产生争议的原因也就在于这三个方面。
行为人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一般分两种贴现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贴现,即行为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支付行申请贴现。另一种是行为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转卖给他人,由他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支付行申请贴现。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界定是为定性服务的,定性是界定的目的。
我们一般认为影响对某一行为进行定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的阐释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那么,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行为之定性产生争议的原因也就在于这三个方面。
本文标题:贴现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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