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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时间: 2024年1月29日—31日
阅读方式:微信读书
阅读书目:《法治的细节》
阅读范围:《狂热的魔咒 理性的自负》
整体感受
这一章有点难,我就分自由、平等、博爱,三部分分别记录,虽然也不是按这个每天一部分读的,方便记、方便看就好。
具体内容
二、法律之下的平等
“平等”可以是指人人应当平等服从适用于所有的人的法律,也可以指应当公平执法,还可以指社会的全部收益应当平等分配。
斯蒂芬认为:由于人的差异性,人生而不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平等,在不发达的社会,想要平等就需要先成为敌人,会出现命令与服从的不幸。
斯蒂芬认为人与人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很多时候,人们的平等情绪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
所以一下讨论的平等,是现实意义上的,一种法律之下的平等,也即法治所赋予的平等——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一)对结果平等的反对
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既然人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社会就会把这些差异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
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更大更多的结果平等,人们就越有可能陷入等级、特权和专制主义的泥塘。举的例子是,穷人会把富人视为压迫者,他们会对富人说:“通过建立自由——意思是民主——制度,我们现在是主人了,既然人人都是兄弟姐妹,有权平等地分享共同财产,所以我们要剥夺你,不然你就得死。
(二)平等与区别对待
受历史的局限性,斯蒂芬举的例子是,由于男女差异,为了给女性更好的保护,在兵役法、婚姻法等制度上男女需要区别对待。以当时的情况来看,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也没有投票权,被认为是弱小的,需要被保护的对象是可以理解的。放在今天的视角进行运用,应该是更多的制定《妇女儿童保护法》之类的保障制度。从斯蒂芬的底层逻辑来看,区别对待,是认清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所采取的措施,这是可以理解和支持的。
那么怎么以区别的方式,平等的对待人们呢,那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是需要警惕的是“契约法之下的B力要比身份法之下的情况严酷百倍。”
我对这段话的理解是:身份可以改变,阶级可以跨越,甚至推翻,将相本无种。契约是主动让渡权利,有隐秘性,不容易被察觉。所以更容易被隐性剥削。
(三)法律的超验权威与世俗权威
法律下的平等要求法本身就是正义的,法律的超验权威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的,而是写在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中,写在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
这里反驳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共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卢梭建立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在卢梭看来,主权者是永远不会犯错误的。但显然这是错误的,历史证明独裁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的结果。
忽然想到了前文提到过的“柏拉图”四处游说君主,推销圣人王的观念,结果好几次被抓住当成奴隶,就是太依赖于决策者的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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