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4年2月前,甲男、乙女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有共同财产若干。1994年2月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以上,均有证据证实或双方均无异议。
1、婚姻效力:双方仍系夫妻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理解:①1994年2月1日前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成立事实婚姻,与登记结婚的婚姻具有同样法律效力。②1994年2月1日后分开的,若未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诉讼离婚,双方仍是婚姻关系。③不会因为双方分开多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
2、财产:夫妻共有共同财产、共负生活正常债务。
①婚姻期间,双方财产共有;离婚时,法院处理双方共有的、有证据证实的、尚在的财产。个人所有的,仍归个人所有;无法查明或者不合法合规的财产,不处理;已经不存在的,无法处理。②超出生活正常需要的债务且未得到对方的认可,未认可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风险规避
①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提前分割财产。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能在法院诉讼离婚。
②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可因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③用保险信托等形式保留个人权益。
注意: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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