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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律师事务所一直很注重客户的风险防范工作,很多客户也非常认同我们提出的“提前防范风险,让我们的客户不打官司”的观点,有的客户据此要求我们一定要好好为他们服务,一定要防止诉讼,防止打官司。
其实,这些客户只注意到了我们所宣传的那句话的前半句,没有注意到我们还有后半句。这句话的完整表述是,“我们要做好客户的风险防范,让我们的客户不打官司。即使非要打官司,也能处于有利位置。”
我们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有些风险能够避免,有些风险无法避免,比如打官司的风险。因为打不打官司,不是我们一方加强防范就能够避免的。
就算我们可以尽量不去起诉别人,但是我们没法控制别人都不对我们违约,在别人违约、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说我们该不该起诉?
就算我们控制得很好,别人对我们没有违约,有违约也通过协商解决了,我们能够控制别人对我们的起诉么?很难。
我们总归会有与别人看法不一致的时候,我们总会有与别人谈不拢的情况,或者我们也会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我们的利益总可能有与别人不一致的地方,别人把我们告上法庭就成为很难避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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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的重要作用,不是杜绝掉所有的风险,有些风险是无法完全杜绝的。对无法屏蔽掉的风险,要事先采取措施,对可能的风险包括诉讼风险予以应对。
比如,为了防止将来发生争议,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就一定要留存书面材料,并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尤其是对双方权利有影响的内容。
我处理过太多这样的案例,双方说好了怎么做,说完就去做了,但是事后更双方结算的时候,起争议了。甲方说这个,乙方说那个,并不都是不认账,而是忘记了,或者众多利益面前,众多程序面前,不得不要求对方拿证据。
客户给我说案件事实的时候,我问有什么证据,不少客户说:“刘律师,这是事实,他不会不承认的,他怎么会不承认呢?当时都说好的,他人品还可以的。”
我会告诉他,“这事与人品没关系,只与每个人的立场、利益有关。如果说没事,那对方为什么不按照你说的办呢?为什么双方有了争议呢?”
客户说:“那开庭的时候我直接问他,我看他敢不承认!”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都是无需出庭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就可以了。基于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对方代理人说一句话,就可以把客户的判断打破:“对方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我方不予认可。”
即使对方当事人真的来了,也断不会像客户说的一定承认客户所说的情况,而是只主张和承认对自己有利的,否认或者不承认对自己一方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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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只要把对我们权利有影响的明确下来就好了,至于对方涉及对方权利的,可以不用管。这样做是有问题的,如果那样做,对方向我们主张权利,我们没有记录,承认起来就有麻烦,双方就容易产生争议,那样,就容易把我们也拉入争议的漩涡。
很多人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往往会归结到对方的人品上。对方不认可以前说过的话,说对方背信弃义。对方不认可答应给的费用,说对方出尔反尔。打电话找对方要钱,对方不接电话,说对方赖皮。借钱给他人没写借条,对方最后不认账,说对方背信弃义……
其实,所有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不奇怪的。
人的记性是没有想象的那么好的——你能记得你考上学那一天发生的所有事情吗?你能记得你第一次见你中意的异性朋友那一天的所有事情吗?尤其是欠债这样的事情,尤其是在他欠了很多债还不上的情况下,你期望他能记得你的债务?即使不是真忘记了,也可能是“故意忘记”的。
对方的状况不一定会一直很好,他不还你钱,也可能真的是没有办法——所以他不接你电话,所以他躲着你。
当然,也极有可能是,他不缺钱,只是他不想还你而已。——那是你相信错了人。
还有,当时的经办人是想承认的,但是有人说:“没有材料为什么认可?”或者领导不认可,或者公务人员需要在程序上有所交代,你能一个人坚持没有证据也给钱么?——就算你仗义,真的给了,纪检监察也会找你的啊。
而以上这所有,都是风险,都是法律风险。都需要认真对待,提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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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人感慨这生意场上风险太多了,人心太不古了。
其实呢,我们老早就有谚语说这事。“账目清,好弟兄”,这账目清,岂不就是说权利义务关系要搞清楚么?“先小人后君子”,不就是说先像小人一样分得门清,然后想做君子可以做君子么?
我们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前,不就有“契”有“约”么。签约的时候,不是还有中人、见证人或者保人么?
以前经济活动少,很少有人违约,基本很少有人不讲信用。即使这样,我们的老祖宗也有不少的防范措施。
现在的经济社会活动多了,风险时时存在,只要在这个社会上有社会活动,有经济活动,就一定会有风险。风险一定是与一个社会人经济人共存的,它与社会经济活动,如影随形。你以前没有遇到,那仅仅是侥幸而已,那不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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