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在职妈妈产检、休假、宝宝的照料提出了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及母乳期间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并在劳动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期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双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符合法律和本条规定生育子女夫妻,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7.对于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
注:信息来自于女子健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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