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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四)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四)

作者: 司法杀手锏技术 | 来源:发表于2023-08-17 12:36 被阅读0次

    公安部刑事案件

    管辖分工规定(四)

    (五)《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发生的上述刑事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

    对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禁毒部门协助侦查的,禁毒部门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或移交禁毒部门处理。

    (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 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七)《刑法》第 305条、第 306条、第 307条、第 308条规定的妨害司法活动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但各侦查部门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犯罪的,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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