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先后做过了十次修正。党章的第一次修正是在广州召开的三大。
1923年召开的中共三大,第一次修正党的章程。修正的内容主要是在关于党员入党手续方面,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党章还分别规定了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修正的地方是:
第一,在条文上,由原来的6章29条改为6章30条,增加了一条: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这是三大党章唯一新增加的一个条文。
第二,在内容上,在基本保持二大党章内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1)新党员入党由原来的“须有党员一人介绍”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
(2)首次规定了新党员有候补期的制度,并根据候补党员不同的社会职业,规定了不同的候补期,劳动者的候补期为3个月,非劳动者的候补期为6个月,但这个规定在执行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在履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相同,但在行使权利方面,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
(3)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对党员“自请出党”,还作了相应的规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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