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神圣在我心中 不合规产品亟待加强监管
萧雪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大庆之年,全国上下都在积极酝酿,参与到隆重庆祝新中国70华诞、广泛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之中,可谓形式热烈,内容丰富,人员广大;也到了生产、销售国旗的黄金时段,不少指定企业正在加班加点生产国旗,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然而从多个途径反馈的信息说明,国旗市场鱼龙混杂、不具备生产资格的企业、偷工减料、压缩尺寸的国旗充斥市场,亟待加强国旗法的教育,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者予以惩处。
从上海市的一次抽查获悉,相关部门对该市3个区域11家企业销售的30个批次国旗进行了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经检测,有9个批次不合格。主要表现为:旗帜尺寸、旗帜外观、色差与标准不符。国旗具有严肃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国旗有明确要求。抽检发现,国旗存在标识缺失或标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有7个批次国旗未标注商品名称;有5个批次国旗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12个批次国旗未标注纤维含量;有15个批次国旗未标注执行标准等。
根据抽检结果,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对库存产品、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督促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依法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立案调查。
另外,针对国旗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等未标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据石家庄市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石家庄的国旗市场同样存在上述问题,非指定企业制作的不合标准的国旗充斥市面,有过之而不及,导致正规生产企业生存困难。
五星红旗是我们共和国尊严的象征,是我们的国家和中华民族独立的一种标志,同时国旗又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涉及多到生产工序,国旗生产企业必须是特许经营。国旗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形象。为确保国旗的制作质量,国家已于1991年5月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按此标准进行国旗的生产与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2004年7月1日,国旗的新标准开始实施,标准的修订是国旗标准逐渐完善的一个标志。
因而升挂、使用国旗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面对这面神圣的国旗,有的人没有感觉到她的伟大,没有对国旗的敬畏感,没有感到生产劣质国旗这是违法行为!只为投机取巧,趁着国旗使用的高峰年段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赚取利润。没有对国旗的敬畏,没有对祖国母亲深刻的大爱,没有对祖国的虔诚敬仰,没有对法律的遵守,而是亵渎法律,必将走上邪路,我们不能熟视无睹,这样的单位、违法经营者必须受到谴责、受到法律的制裁。
面对有关公民和组织购买、使用的国旗不是按照《国旗法》进行制作:有的尺度不一,有的比例失调,有的位置偏差,随意性较大;市面上销售、使用的国旗个体作坊私下制作私自兜售的;公民个人自行剪裁制作的乱象,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加大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座谈会 、培训班、电台、电视台、新媒体宣传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按照GB12982一2004《国旗》国家标准和质技监国标准规定 ,大力宣传国旗质量相关知识,开展国旗礼仪教育,作为新中国70周年大庆的一项重要活动。
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的国旗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要求企业的领导和员工,以对国家负责的精神、以对祖国的热爱,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执行标准,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制作, 确保国旗的制作质量,杜绝不合格的国旗出厂。
三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国旗销售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不合格的国旗一律不准销售,对不规范的销售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做到销售国旗要具备两证,即政府定点制作许可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按照法律条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违规者按照相关法律必须绳之以法!
四是从国旗质量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告诫我们,国旗的使用合格率亟待提高。因此,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按照当地人大的安排,在各地人大的监督和促进下,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质量检查,维护国旗的形象和尊严。
通过上述活动,使各级组织和大众深入了解和自觉遵守国旗使用管理的规定,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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