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所得税的列报
一、列报的基本原则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进行说明,该说明意在于在利润表中已列示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对当期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计算得到所得税费用的调节过程。自会计利润到所得税费用之间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未包括在利润总额的计算中,但包含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的项目;
- 二是未包括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但包含在利润总额中的项目。
具体调整项目一般包括:
(1)与税率相关的调整;
(2)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永久性差异;
(3)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影响;
(4)对以前期间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的结果与以前期间确认金额不同调整报告期间所得税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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