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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执法办案难

食品执法办案难

作者: 浮尘过隙 | 来源:发表于2017-11-16 23:52 被阅读9次

告子曰:“食色,性也。”一语点破了“食”是人生两件大事之一。

人这一辈子,只要在世一天,就一天都离不开“食”字,无论男女老幼,无一例外。

药品出现了问题,不一定引起所有人的注意,因为只有病人才会吃药,而食品就不一样了。只要传闻食品出了一点问题,就吸引了所有人的注意,个个义愤填膺,仿佛每个人都已经受到了伤害——至少潜在的伤害是不能排除的。

早在2013年的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所以,2015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是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形势下出台的,真是响应了习总书记的“四个最严”,处罚幅度大大提高。不管经营违法产品多小,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罚款从5千元起步至5万元,其他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情形从5万元起步至10万元,对于更严重的情形如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或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情形则是10万元起步至30万,罚款倍数从5倍至最高30倍!

对于农贸市场或小卖部销售几块钱的过期饮料或抽检出不合格的产品,按照规定要罚款5万元!!《食品安全法》把个体户和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放在同一个平台上按同一标准处理了,大企业可以承受的了,个体户或农贸市场的摊主能承受的了这处罚吗?如果要减轻,执法人员就面临着是否处罚过轻的问题。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其他法律呢,没有起步价,是按2~5倍罚款的,比如药房经营一百块钱的假药,最高只罚款500元!!!

药品的从业门槛高,从业人员素质的素质也高,监管上有GMP、GSP等强制性的体系去规范,而处罚上却是如此之轻,难道药品就比食品更不重要吗?要知道药品可是关乎人命的!

于是,从事食品监管特别是食品案件执法的同志就难做了,依法办事嘛,想想都觉得处罚太重了,很多往往都罚不下来;想减轻嘛,又没有具体的标准或减轻的理由不充分,于是就被夹在中间难受的要命。

从事食品日常监管的还好说,毕竟检查的时候可以责令或说的严厉一点都没关系,但是如果是执法办案,那每一步都得有依据。

现在,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说,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被抽检不合格的案件更难处理,要求经营者(很多是农贸市场的摊主)索证索票,包括索取检验报告,不知道其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才可能免予处罚。

可是,对于在食用农产品中抽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或其他禁用兽药的,经营者是不知情的,这种情况往往是在种养殖环节添加或使用的。但在流通环节如农贸市场、超市等抽检得处理啊,不知道产品不合格可以理解,但检查报告呢?你想想,菜类啊、海鲜类哪来的检验报告啊!

法律要求必须索取检验报告才免予处罚,但现实中是没有检验报告的,就像《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的肉类要经过检疫,但官方没有狗肉的检疫规程,要不要罚呢?

这又是一个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个难题。如果真要处罚,规定往往是5万起步,但在实际的处理上执法部门往往采取了减轻处罚,那也是顶着压力在办呢,很多执法人员只是在实事求是的办事而已。

食品执法案件的办理,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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